老婆受贿他接钱!越秀企业公司原党委书记的丈夫也栽了
2019-02-19 22:07 羊城派 原创
本是夫妻俩,何必相互坑?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尚某英在2006年至2011年间,伙同他人共受贿了3000多万元,因担心国企工作人员账户收钱会引起他人疑心,于是受贿时提供了自己丈夫和儿子的账户,自认为“这样最合适”。

尚某英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近日,他的丈夫——广州现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汪某也因伙同妻子受贿,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汪某,男,1957年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文化程度硕士,案发前是广州现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州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汪某与尚某英原系夫妻。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尚某英利用担任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该公司总经理梁某甲,接受梁某乙等人的请托,在出借公款给梁某乙等人投资炒卖物业的事宜上提供帮助,共同收受梁某乙给予的贿赂款1540万元。

汪某在上述事情进行中知情全部经过,同时,他应尚某英的要求将两名亲属的银行账户和汪某本人的银行账户提供梁某乙接收受贿赃款,并按照尚某英的指示将其中的895万元转账给梁某甲,其和尚某英分得赃款645万元。之后,汪某将分得的赃款用于投资和借贷牟利。

尚某英在证言中说:“我和梁某甲都是国企的工作人员,把钱转到我俩的银行卡上,肯定是不合理的,容易引起别人的疑心。梁某甲就是想找一个既放心又安全的人,自然汪某最合适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与同案人尚某英是特定关系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尚某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人共同收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对汪某的行为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鉴于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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