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李饶(化名)在博士毕业两年多后,他的博士就读学校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校方指出,李饶读博期间发表的4篇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均系翻译或抄袭自其它文献。李饶认为,这几篇论文是学术论文,不是博士学位论文,是否抄袭不影响取得博士学位,并指出学校处理的程序违法,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学校处理决定。
日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李饶存在学术论文抄袭行为的事实,但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学校作出的撤销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李饶胜诉。
毕业两年 学位被撤
李饶出生于1978年,湖北人。2010年9月至2013年12月,他在广东一所高校H大学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并于2013年12月27日获得博士学位。
然而,就在李饶博士毕业两年多后,H大学根据揭发和举报文件开始“清算”其读博期间发表的几篇论文。
H大学J学院展开调查后,于2016年6月形成的《关于10级博士研究生李饶论文抄袭的说明》认定,李绕列为博士论文主要成果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都是翻译或抄袭自其它文献。
2016年7月19日,H大学作出《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并于2016年7月将此决定送至李饶手中,之后H大学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李饶有申诉的权利。
次月,李饶提出申诉。
2016年9月,由H大学J学院成立的校外专家组出具了评审意见,认同H大学J学院的处理意见。
2016年10月,H大学研究生院作出《关于李饶博士学位申诉的回复》,称学校对其博士学位的处理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程序规范,决定维持处理结果。
李饶不服这一处理结果,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
法庭争议 是否该撤
一审中,李饶认为,撤销学位的决定存在严重错误。他认为,涉案部分学术论文不构成博士学位论文的主要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提及的舞弊行为,仅限于博士课程和博士学位论文方面的舞弊行为,不能扩大到在校期间学术论文的舞弊行为,而其博士学位论文没有被认定为抄袭。
另外,涉案的部分学术论文的核心内容不存在翻译和抄袭。“涉案的部分学术论文不是对方独创的核心算法,很多都是教科书、网络上普遍使用的,引用非原创性的内容定性为抄袭不合适。”
李饶还指出,H大学撤销其博士学位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原告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H大学表示,其作出撤销李饶博士学位决定的认定事实清楚。李饶的4篇论文的核心内容均翻译或抄袭自其他文献,而没有在文中加以注明其引用来源。
同时,H大学称,4篇“问题”论文中,3篇被列为李饶博士论文的主要成果,相当于李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一章。
针对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H大学称,该校已充分履行了应当履行的程序,程序合法。
二审改判 博士胜诉
一审法院指出,李饶撰写4篇论文存在抄袭行为,其发表的学术论文是其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前提条件,不能有舞弊作伪行为,被告据此撤销其博士学位,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同时确认H大学处理程序违法。“本案中,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撤销原告李饶的博士学位前,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向原告说明相关事实根据和理由、拟作出的决定,也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及申辩……”
李饶上诉后,广铁中院二审判决认为,H大学作出《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尚未查清,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鉴于本案李饶有学术论文抄袭行为,H大学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H大学作出的《关于撤销J学院李饶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判决书中写道:“撤销学位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十分重大……公权力行使对当事人做出任何有重大影响的行为都必须合法、审慎,要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处理得当。”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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