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新规:住宅停车费未经协商不得擅自涨价
2019-01-08 22:25 羊城派 原创
多政府部门将共同评估监管住宅停车场收费行为

羊城派记者 唐珩

1月8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广州市民可于公告期(10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已销售住宅再想乱涨价,难难难!

《意见稿》提出,销售住宅时,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示、作出承诺。

已销售或按规定无需经过销售程序的住宅,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也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向停车场经营者提出,启动停车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程序。

该程序包括:

一、停车场经营者主动公示拟调价通告、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配比率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同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业主可依程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住宅停车场车位产权情况。

二、公示期满后,停车收费标准由全体业主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参与协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全体业主参与协商,也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

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参与协商。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双方协商议价的参考依据。

三、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和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停车场经营者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应当予以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公示期满后,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协商结果通过合同约定停车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协商时间超过6个月,双方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程序终止。双方可以共同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涉及权利义务纠纷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住宅停车场收费应严格按照合同或其他约定执行,未经依法协商议价,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协商程序进行期间,停车收费按原标准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外,除建设单位及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以外的住宅小区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自行向他人提供车位使用的,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

多政府部门将共同评估监管住宅停车场收费行为

《意见稿》提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议价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并对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收费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分析住宅停车场收费状况,为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提供信息参考。

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引导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做好停车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对收集到的停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进“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公开停车场车位规划情况、商住共用车位配比信息,确保停车场车位配比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

《意见稿》介绍,对停车场经营者未经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变相提高价格或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规定处理。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及未如实公示相关信息或在议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被纳入停车场经营者的信用记录。

广州市发改委介绍,市民反馈意见可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1号1805室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50),传真至020-8322881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chennaihao@gz.gov.cn。(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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