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大红包!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再延三年
2018-12-28 11:27 羊城派 原创
到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并且按新税率表计算个税

文/羊城派记者 严丽梅

新的个税法施行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又称“年终奖”)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随着新个税法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施行,这一受到企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12月27日晚间终于有了明确说法——当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原有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将再延续三年,到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并且将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个税。这意味着,纳税人年终奖个税税负将再降低。

图/视觉中国

注意:这一优惠条款不再延续

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第一个衔接问题就是“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其中,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通知》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通知》也给予纳税人选择: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届时将不再延续这一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废止了“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其中包括:如果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不足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不足的差额部分可在全年一次性奖金中抵扣,之后再用抵扣后的奖金余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这个优惠条款将自2019年起被废止,不再延续。

另外,《通知》对央企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个税衔接问题也予以明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年终奖个税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3万元年终奖可减税1995元

在得知年终奖个税等系列优惠政策可再延续三年后,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向羊城派记者表示,随着年终奖发放时间的临近,企业都很关注这个问题,因为现在企业都对员工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有的每月工资并不高,但年终奖会有一大块收入,在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年终奖甚至高过年工资收入的几倍,有的更高。

有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另外,现在国企负责人薪酬结构基本都是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不高,如企业经营的好,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会比较高。如果把这些比较高的年终奖、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税,税负无疑会大幅增加,甚至还有可能抹掉之前的减税效果。因此,《通知》的出台,不仅可进一步降低年终奖个税税负,还给了企业面对新税法、新政策对企业薪酬制度、考核制度、激励制度进行适当调整的时间和空间。

那么,按照《通知》所附税率表来计算,年终奖税负会降低多少?

以某企业员工王先生为例,以旧个税法税率表计算,他在2019年1月取得2018年年终奖30000元,除以12个月,每月分摊2500元,对应的旧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即年终奖应纳个税:30000×10%-105=2895元。

按照《通知》中的新税率表来计算,王先生这笔年终奖每月分摊250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即年终奖应纳个税为:30000×3%-0=900元。

也就是说,新政策可让王先生30000元年终奖少缴税1995元。

这些收入也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外,《通知》还对一些与纳税人切身利益相关的、金额较大的所得个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一一进行明确。

其中包括:

——对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通知》规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过,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计税,计算公式同上。

《通知》提到,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届时另行明确。

——对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通知》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通知》,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通知》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通知》规定,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对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通知》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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