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林园
13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条例》中提到,每年3月31日前,慈善组织需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和上年度本组织薪酬排名前五位人员姓名、职务及薪酬金额。
对于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各方需承担的义务。如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获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经核准的章程、行政处罚、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助社会组织情况等。
《条例》还提出,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上年度工作报告。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上年度业务活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等。与普通社会组织相比,慈善组织还需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和上年度本组织薪酬排名前五位人员姓名、职务及薪酬金额。
在法律责任一章,《条例》指出,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列入异常名录。社会组织3年内2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在本条例生效前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1年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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