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感染者被单位要求“离岗休息” 法院:违法
2018-11-29 23:32 羊城派 原创
单位要求郑离岗休息的决定,实质上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拒之于就业大门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基本立场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张静霞

广州中院今天(11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8年)》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的一宗典型案例涉及艾滋病感染者劳动权益的保护。

郑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广州某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担任技术研发部检验员,与检验所连续签订四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2015年12月18日,某检验所以郑某体检结果“HIV抗体阳性”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要求郑某从2015年12月2日起离岗休息的决定。

郑某离岗休息期间,除加班工资外,工资待遇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并正常发放至2016年8月31日。合同期满前,郑某要求与检验所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所不同意,通知郑某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郑某于是向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案涉离岗休息决定违法;2.立即恢复郑某原岗位工作。仲裁委驳回郑某的仲裁请求。郑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上诉。二审广州中院判决:确认检验所作出的要求郑某从2015年12月21日起离岗休息的决定违法;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离岗休息决定虽属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事项,但关系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及劳动权利的保障,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

本案中,检验所未能证明离岗休息决定事先经郑某同意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其以郑某HIV抗体阳性为由要求郑某离岗休息,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及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表示,艾滋病感染者、艾滋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受我国法律的平等保护。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要求,均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从事检验工作,郑某的工作性质也未增加他人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

艾滋病毒虽然尚未被人类攻克,但艾滋病毒的传播渠道相对特定,可以预防和控制。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目前艾滋病不属于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

检验所要求郑某离岗休息的决定,实质上将艾滋病毒感染者拒之于就业大门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强调保障艾滋病毒感染者合法就业权益的基本立场。(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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