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典动画IP “大头儿子”被擅自开发为衍生产品,央视动画公司将两家涉嫌擅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玩偶的公司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其胜诉后,被告方不服上诉。
11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在此前的一审过程中,央视动画公司诉称,作为是1995年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下称“95版动画片”)、2013年版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下称“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其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涉案“大头儿子”形象玩偶,上述行为均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对央视动画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予以支持,即判令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一审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不服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可其授权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偶来源于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中的人物形象,而该附图人物形象又与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一致,故大头儿子公司必然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
另外,法院综合考虑央视动画公司作品的知名度、大头儿子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故意、侵权范围及影响等因素,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应予全额支持。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随着动画产业的发展,大头儿子等知名动画IP也频频遭遇被侵权的困扰,相关维权案件愈发多见。今年8月,涉及另一知名动画IP—— “小猪佩奇”的全国首例著作权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两被告公司亦是在未经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包含小猪佩奇形象的玩具产品。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应向小猪佩奇版权方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
来源 | 羊城派综合
责编 | 郑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