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李斯睿
11月21日,羊城派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处获悉,东方证券与弘高中太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已于近日落槌宣判。这是上海金融法院自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号案件,也是该院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
据了解,该案于10月18日下午开庭审理,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担任审判长。根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2016年4月起,原告东方证券和被告弘高中太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弘高中太向东方证券公司质押“弘高创意”股票合计28,961,432股,从东方证券处融资人民币1.1亿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相关股票已作质押登记,东方证券公司全额发放融资款。
2018年1月5日,弘高中太在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比例,经通知后未进行提前购回且未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此外,弘高中太未能按时支付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弘高中太上述行为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据此可行使提前购回权,弘高中太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及延期利息等。弘高中太虽辩称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系其持有的股份在其他诉讼中被司法冻结所致,但该理由并不构成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
另外,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东方证券制订的标准合同,但关于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等条款的约定意思表示明确,不存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弘高中太也未能举证证明东方证券主张赔偿的违约损失明显超出实际损失。东方证券关于违约责任及律师费承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弘高中太偿还东方证券融资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1.2亿余元,并以出质的28,961,432股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504)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从2013年开始正式实施,经过近5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较为成熟的业务类型。但今年以来,受股市低迷、股价下行等各种因素影响,卖出回购方违约风险增加,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该案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即约定以股票为权利质押进行融资,后因被告违约而涉诉,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等三个方面。该类案件的处理,涉及限售股票变现、违约处置程序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总结司法经验,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好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
今年8月21日,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其管辖范围为,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以上海市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
截至11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1576件,标的额已近194亿元。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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