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带服装进内地逃税3百万获刑10年 代购与走私的边界在哪
2018-11-08 19:33 羊城派 原创
现实中,很多人把海外代购作为职业或兼职,那么,海外代购与走私的界限在哪儿?

羊城派记者董柳


游某是一家淘宝店店主,专门卖进口高档服装,然而,长期以来,其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入内地销售,偷逃税款达到300万余元。

记者今天(11月8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游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实中,很多人把海外代购作为职业或兼职,那么,海外代购与走私的界限在哪儿?

2013年,游某设立淘宝店用于销售进口高档服装,同年5月起,开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等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大量采购各种服饰,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并由其网店“TSHOW进口女装店”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统计,游某在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人民币1140万余元。经核定,上述服饰偷逃税款共人民币300万余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查获的服装、鞋子、包等走私货物五千余件,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其他货物、物品,折价后作为被告人游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珠海中院对游某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珠海中院刑事判决第二项对移交及查获物品的处理部分;扣押的非走私货物、物品,折价后抵作上诉人游某的罚金,上缴国库。

那么,游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否过重?法官介绍,案中,被告人游某从香港长期、大量采购服饰并未经申报走私入境,在其开设的淘宝店上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300余万元,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其偷逃的300余万元应缴税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属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表示,海外代购活跃在老百姓的经济生活中,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然而海外代购并非法外之地。

随着明年1月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海外代购行为将进一步被规范,而以被告人游某走私案为例的同类型案件的审判,也意味着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刑事入罪标准等民众关心的问题进入了公众关注视线,对于代购行为合法化、规范化的良性有序发展以及公众对于司法裁判公信力的认可,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聚焦:海外代购与走私的界限在哪儿?

法官表示,代购行为本身是合法的,是否违法取决于代购后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

本案中,游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情况下,通过自行携带、雇请水客偷带或者快递邮寄等方式,将从境外购买的商品运输入境销售,其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的违法行为,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这一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来源 | 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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