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系列和生育有关的事件
再次引发热议,
如何落实好二孩政策?
如何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前不久,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
一起因怀二胎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
我们来看一看。
计生条例修订前怀二胎被开除
叶女士于2005年8月入职某附属幼儿园任带班老师,叶女士曾于2007年6月生育一孩, 2015年4月叶女士再次怀孕,未领取准生证,并于2016年1月生育二孩。某附属幼儿园于2015年11月向叶女士出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告知函》,以叶女士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于当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016年1月22日,广州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按照2016年1月1日新规定,叶女士夫妇于2016年1月生育二孩,属政策内生育。
叶女士称:
园方认为:
园方解雇怀二胎女教师不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女士在园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尚未办理准生证,但其胎儿在分娩前仍具有不确定性,故园方选择在其尚未生育时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视为愿意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以避免承担更大的违反计生政策的风险。基于此,在叶女士因法律的修订而依法取得生育二胎资格的情况下,园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宣判后,被告某附属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计生法所调整的行为
是“生育”而非“怀孕”
审理该案的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本案中园方辩称,怀孕是生育的必经阶段,生育也应当是怀孕的必然追求结果,并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应当既包括按计划怀孕也包括按计划生育,这种理解是有失偏颇的。怀孕过程具有不确定性,怀孕不等于生育,且生育政策所规制的是事后结果,用人单位以怀孕代替生育,将违反计划生育的风险提前转嫁到怀孕职工身上,让自己处于零风险的状态,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叶女士生育二胎的时候计划生育法已经修订完毕,叶女士生育行为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即使叶女士继续留职也并未产生对单位损害的事实,园方以叶女士未领取到准生证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采写 |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林婷玉 通讯员刘娅
编辑 | 李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