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工会章程作了这些重要修改!(内附《中国工会章程》)

定了!工会章程作了这些重要修改!(内附《中国工会章程》)

工人在线


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人就工会十七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答记者问


Q:
请您谈谈中国工会十七大修改工会章程的重要意义?
A: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组织的规章性文件和处理中国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十六大以来,各级工会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各项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进入新时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适应职工群众需求的新变化新要求,对现行的《中国工会章程》进行适当修改,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章程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开创新时代工会工作新局面。


做好《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是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保持工会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现实需要,对于工会组织牢牢把握我国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Q:
这次章程修改工作把握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是什么?
A:

此次工会章程修改把握以下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实践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要求,充分体现中国工会十六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工会工作和工会改革取得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努力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深入创新发展,开创新时代工会工作新局面提供科学有力的遵循和指导。


具体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突出政治性。根据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体现权威性。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持工会章程作为中国工会规章性文件和处理内部事务基本准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注重群众性。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全会智慧,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反映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四是把握规律性。着眼新时代赋予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力求把工会工作的规律性特点和前瞻性要求体现到工会章程中。五是保持稳定性。本着可改可不改的不改,需要改的准确改好,不作大的修改的原则,对在工会工作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工作、制度等内容作适当增加,保持工会章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Q:
请您谈谈这次章程修改工作有什么特点?
A: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全会智慧、突出改革创新,是这次章程修改工作的鲜明特点。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章程修改工作的首要政治要求。在章程修改过程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章、宪法修改的精神对工会章程进行适当修改,坚持政治方向,把握正确原则,确保将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落实到章程修改工作中。


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主持召开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专题听取工作汇报,对如何筹备好中国工会十七大特别是修改好工会章程提出明确要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东明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在全总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李玉赋的直接带领下,全总党组、书记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的重要指示精神,专门成立《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小组,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对修改工作和修改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了章程修改工作的正确方向。


章程修改工作启动后,全总《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小组分赴各省(区、市)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各层各类工会干部和一线职工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建议。各省级工会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征集修改意见。同时,专门征求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章程修正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经全总十六届十八次主席团会、九次执委会审议同意,形成了提交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的章程修正案。中国工会十七大期间,全体代表对章程修正案进行认真讨论和审议,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全总《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小组综合这些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26日,大会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Q:
章程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重大意义?
A:

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在这次章程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会员一致建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作为中国工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章程修正案采纳了这项建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作这样的修改,是中国工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根本举措,是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确保工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政治要求,是中国工会积极适应新时代赋予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开创新时代工会工作新局面的基本遵循和科学指针,充分反映了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热切期盼和共同心声。同时,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第四条会员的义务和第三十二条工会干部的基本任务中,增写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容。


Q:
章程修正案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了哪些充实?
A: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章程修正案在总则部分增写了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鲜明强调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中国工会“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会的基本职责增写“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内容,提出中国工会“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明确中国工会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具体内容。这些修改,有利于各级工会深刻领会和切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方位、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新格局、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把握工会组织新使命、新目标、新要求,在工会各项工作中全面体现、全面落实,形成新的生动实践。


Q:
章程修正案对工会坚持党的领导作了哪些强调?
A:

在此次章程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广大会员和工会干部一致认为,应在章程中更鲜明体现“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章程修正案采纳这条建议,在总则第三自然段后增写了一个自然段,明确中国工会坚持的政治原则和承担的政治责任,表述为: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突显中国工会的政治性,提升开展工作的政治站位,强化履行职责的政治责任,树立衡量工作的政治标准,更好地履行党中央交给工会的政治任务,更好地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工会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Q:
章程修正案对中国工会落实党的建设总要求作了哪些强调?
A: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工会系统党的建设,章程修正案在总则最后专门增写一个有关自然段。增写这一自然段,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工会系统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重要举措,为推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开创新时代工会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有利于各级工会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从严从实加强工会系统党的各项建设,全面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工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把全总机关和各级工会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


Q:
章程修正案对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作了如何修改?
A: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体现中国工会十六大以来在加强维权服务方面取得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成果,章程修正案在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增写了“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着眼新时代新任务新需求,把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同时,明确了中国工会以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时代需要,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树立以职工为中心的鲜明工作导向,增强担当作为,把工作重心放在广大职工身上,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拓宽服务职工领域,通过扎实的维权帮扶和保障服务,真心实意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顺应职工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积极主动研究解决职工群众在劳动经济、精神文化、民主法治、公平公正、安全健康卫生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使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Q:
章程修正案对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调整充实了哪些新的内容?
A:

章程修正案根据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实践成果,对总则部分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一是在总则第三自然段,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总则原第五自然段中,增写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内容。在总则原第十三自然段将推动形成公正合理、民主和谐的国际工运新秩序修改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进我国工人阶级同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增写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作用等内容。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工会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创新时代工会工作新局面。二是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部署,在总则原第五自然段中,增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技术技能素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内容。作这些修改,有利于工会更好地承担起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职责任务,积极动员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推动改革方案落地见效,加快建设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三是在总则原第六自然段中,增写维护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的内容。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工会更好地发挥在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在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中发挥工会的优势和作用。



Q:
章程修正案对中国工会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A:

章程修正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群团改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体现工会改革取得的创新成果,将相关内容充实进总则有关自然段。一是在总则第三自然段增写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内容。二是在总则原第十自然段明确党中央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目标和功能定位,增写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的功能的内容。作这些充实,有利于工会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深入推进。三是根据各级工会推进基层工会改革创新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增写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的内容,明确坚持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生命线,鲜明提出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的目标和方向。作这些增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劳动关系领域发展新形势,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落实到基层、落实靠基层的理念,持续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推进新时代基层工会工作创新发展。



Q:
章程修正案对工会会员方面作出了哪些调整充实?
A:

为更好体现新时代对会员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各级工会工作实践,章程修正案对工会会员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充实。一是根据各级工会在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所作的积极努力和创新实践,在第三条会员权利第五项工会提供的服务中增写互助保障的内容。二是在第四条会员义务中增写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容,并将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修改为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Q:
章程修正案对工会的组织制度作出了哪些调整?
A:

为加强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领导和服务,章程修正案在第九条第六项中,增写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服务的内容,并强调下级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好地维护工会组织团结统一。



Q:
章程修正案对工会的地方组织建设作出了哪些修改?
A:

根据工会地方组织建设工作的实践,回应基层呼声,章程修正案在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将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修改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规范区一级工会的组织形式,健全完善工会组织体系。



Q:
章程修正案对工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发挥作用充实了哪些内容?
A:

章程修正案着眼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对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增写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的内容。对工会基层委员会基本任务进行充实完善,在第二十八条中增写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培育工匠人才,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的内容。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中劳动安全卫生修改为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将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修改为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Q:
章程修正案对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A: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着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对照党章对党的干部一章的修改,章程修正案对工会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第三十二条增写学习政治、历史、文化、科技等知识的内容,强调要提高政治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增写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的内容。在第三十三条,将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修改为重视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



Q:
章程修正案对工会经费和资产的管理使用作了哪些规定?
A:

为严格规范各级工会经费和资产使用管理,章程修正案对工会经费和资产部分进行修改。一是为切实保障基层工会独立使用管理工会经费的权利,将原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修改为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二是为严格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保证工会资产完整安全,将原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修改为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三是充实经费审查监督体制的内容,在原第三十八条中增写下审一级的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在第十三条中增写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的内容。



Q:
章程修正案还调整和充实了哪些内容?
A:

一是为充分体现工会改革过程中积极推行“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的创新实践,章程修正案在总则原第十自然段,增写构建智慧工会的内容。二是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体现工会改革成果,突出和强化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功能,章程修正案在总则原第十一自然段,增写坚持公益性、服务性的内容。三是在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的来源后增写一条,明确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和支出原则。



Q:
中国工会十七大对各级工会贯彻落实章程提出了哪些要求?
A: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明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会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更加自觉地学习章程、遵守章程、贯彻章程、维护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履行使命担当,凝心聚力、开拓进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Q:
请您介绍一下,对各级工会和广大会员关于章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是怎么处理的?
A:

这次章程修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采纳了广大会员和工会干部对章程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有些意见和建议虽然章程修正案没有采纳,但主要精神已经体现在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中;有些意见和建议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有些具体意见和建议,则将在其他工会内部规章制度中体现。



▽《中国工会章程》全文(可滚动查看)

中国工会章程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国工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中国共产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中国工会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中国工会以忠诚党的事业、竭诚服务职工为己任,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劳动法律,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维护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的功能,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服务职工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构建智慧工会,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增进我国工人阶级同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作用,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合作、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中国工会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和服务,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组织和代表职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在区一级建立总工会。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从实际出发,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基层委员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培育工匠人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科室)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法律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培养干部的重要基地。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应坚持正确使用方向,加强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三十九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来源 | 工人日报

编辑 | 徐红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