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获赔188万元,"傍名人"创作应注意什么?
2018-08-18 11:33 新华社
此案一审判决的说理分析也为“同人文”创作留有发展空间

著名作家金庸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1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金庸经济损失等共计188万元。

详细内容看羊城派8月16日报道▼

“同人作品”第一案广州一审宣判:金庸获赔188万元

金庸诉江南一案一审落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6日下午,江南在微博上发表声明称,一审判决是“一记响亮的警钟”。

网络作家阿菩认为,该案对“同人作品”具有标志性意义,既为保护原著作者权利划出一条红线,也给予“同人文”创作一定的空间。

广东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周西篱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并不意味着同人作品可以对被模仿或戏仿的原创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无限制地过度使用,并在市场中获利;判决再次提醒写作者网络文学的商业属性,所有通过文学与商业的合作而获利的手段,都要经得起法律的考验。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的说理分析也为“同人文”创作留有发展空间。

判决书显示,“同人作品”若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

“若江南在取得金庸谅解并经许可后再版发行,更能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有利于文化繁荣。”

“‘同人文’的兴起,原本是读者表达对作品的喜爱。”阿菩说,“不少同人文爱好者在原著书评区里创作,得到原著作者肯定,还被收录到作品当中。”

周西篱建议,进行同人文创作最好与原创方沟通,得到对方授权。非授权的戏仿存在一定风险,所有文化生产参与者都要有版权的尊重和维护意识。(毛一竹)

来源|新华社
题图|网络
责编|崔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