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关注。

案例中,一主播因拒绝“擦边直播”被传媒公司起诉,要求主播赔偿10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主播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因此,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违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绝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某传媒公司诉段某经纪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段某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艺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段某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约定的年收入的3倍。段某签约后,根据该公司的安排,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或发布影音视频。

在直播过程中,某传媒公司负责人对段某的主播活动进行指导,要求段某隐瞒已婚事实,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段某明确拒绝该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停播。某传媒公司以段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段某也同意解除,故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艺人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属于违约在先。段某明确拒绝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并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停播,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对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部分网络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通过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诱导打赏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阻碍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

本案中,某传媒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的行为有损主播人格尊严,有害网络文明,有悖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关于认定拒绝擦边直播的主播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在依法保护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鲜明表达了依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助力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的司法立场,有力弘扬了民法典关于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一些MCN机构(网红经纪公司)为了谋取高额收益,无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播进行擦边、搞暧昧等低俗、庸俗直播的新闻,并不少见。此前河南邓州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已婚女主播因拒绝暧昧聊天被解约,同样也遭遇了公司索赔。这类MCN机构往往先以高额报酬吸引主播,然后通过合同设置陷阱(如模糊条款、苛刻保底要求)控制主播,而主播一旦拒绝,便会遭公司警告乃至解约并索赔高额违约金。类似操作已然成了行业“潜规则”,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何上述公司明明理不直气却还壮。

这样的“潜规则”,不仅损害了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也正在蚕食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还会污染整体网络风气。

一方面,网络主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直播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内容,为获取收益和观众“谈感情、聊暧昧”,为了眼前利益不择手段,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规定。同时,MCN机构作为背后的“操盘手”,其责任与义务不容忽视。

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维护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必须扫清这类行业“潜规则”,加强对相关MCN机构的监管。此外,主播自身也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被利益所诱惑,遭遇“潜规则”,也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直播行业的进步,需要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的互相尊重、通力协作。作为观众,也应当自觉抵制低俗直播,提升网络素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环境,还要提高鉴别能力,遇到违规直播或者受骗要及时向平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游新闻、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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