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此前报道,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与其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财务时蓓,窃取28名被害人存单款共2.5亿余元。2021年,梁建红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7月15日,记者从相关渠道处获悉,一被害储户起诉涉事工行的案件开庭,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7月15日上午开庭时进行了证据交换,法院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消失的2.53亿元存款

2022年3月,“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冲上热搜。根据媒体报道,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梁建红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3名中间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额外支付给中间人每个月4.5%左右的收益。

据悉,梁建红还指使下属时某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替换真实存单。事发储户方才知道此前存单为假。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28名被害人存款高达约2.53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根据一审判决,梁建红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时蓓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梁丽红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黄雨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工商银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故不予评判。

工行南宁分行:系个人犯罪

如此大额存单造假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2022年3月18日广西工行发布的微博公告指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针对有媒体报道工行南宁分行原部门经理梁某骗取被害人资金,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该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储户代表段女士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表示无法认同“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

选取一个典型案例先行审理

周兆成告诉记者,“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案涉及储户众多,经法庭与原告方沟通,决定选取其中一个储户的情况作为典型案例先行审理。此次选的是储户蔚女士案例。

7月15日,蔚女士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在南宁开庭,她起诉三家银行向原告支付存款本息约58.6万元。原告储户与工商银行南宁市民族支行、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及工商银行南宁市枫林路支行三方被告首次进行证据交换。

该储户认为,其与南宁市民族支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南宁分行作为储蓄存款的接受方,以及南宁市民族支行的直接上级机关,枫林路支行作为案涉存款的转出方,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该储户产生重大损失,所以三被告均应对储户本金及利息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兆成介绍,本次原告方向法庭提供36组证据。主要证明银行存在重大过错。由于银行存在管理漏洞和过错,具体是内控机制失效、对员工行为监管不力等,银行未履行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才导致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周兆成认为,储户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由于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系统性管理失职。比如,员工行为排查失效、异常支付核查缺位、营业场所管理失控等导致储户存款在存入45分钟后就被工作人员梁某通过伪造流程盗取,且银行早有预警却未及时拦截。

周兆成介绍,工行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9组证据,证明银行流程合规,存单背面已经告知风险,储户损失是由于犯罪导致,与银行无关。

原告方则认为尽管储户存单是由梁某犯罪导致,但是,银行仍须对资金安全负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最高法案例、指导案例169号等司法实践,周兆成认为银行对储户本金及利息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兆成提到,“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此次开庭系证据交换。下次开庭时间,将择日通知。”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红星新闻、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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