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7日,少林寺管理处对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等情况进行通报。
7月28日,中国佛教协会发布公告:释永信的所作所为性质十分恶劣,严重败坏了佛教界的声誉,损害了出家人的形象,中国佛教协会坚决拥护和支持对释永信的依法处理决定。日前,我会收到河南省佛教协会报来《关于注销释永信戒牒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我会同意对释永信(俗名:刘应成)的戒牒予以注销。

戒牒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被注销?
戒牒由中国佛教协会颁发,是教职人员的受戒证明。
据《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以下行为和情况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二十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或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违反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违犯佛教戒律。
第二十一条 教职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予以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戒: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未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
(三)破比丘根本戒或比丘尼根本戒,犯波罗夷罪;
(四)对佛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或以佛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或参与商业活动(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除外),或为商业活动站台,或为非佛教活动场所、非佛教用品开光,情节严重;
(五)受到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戒后,再次做出应予惩戒的行为;
(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取消教职人员身份;
(七)其他应予以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违法违规或犯戒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职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予以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戒: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未构成犯罪,但情节比较严重;
(二)违犯比丘戒或比丘尼戒,未构成波罗夷罪,但情节比较严重;
(三)对佛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或以佛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或参与商业活动(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除外),或为商业活动站台,或为非佛教活动场所、非佛教用品开光,情节比较严重;
(四)受到劝诫后,再次做出应予惩戒但又不符合撤销教职人员资格条件的行为;
(五)其他应予以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违法违规或犯戒的行为。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澎湃新闻、长安街知事、廊坊市佛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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