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广州、深圳两地警方各发布一条“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警情通报,备受关注——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网传一余姓男子涉嫌假冒国务院参事、抗美援朝老兵等身份。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8月14日,我局抓获犯罪嫌疑人余某翔(男,73岁)。目前,余某翔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网传阮某平假冒院士等身份行骗。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经全面深入调查,现初步查明阮某平(男,63岁)涉嫌假冒退役少将、中科院院士等特殊身份非法获利,并多次假冒特殊身份参加社会活动。目前,阮某平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两条通报字数不多,但信息量十足。可以看得出来,两名犯罪嫌疑人冒充的身份横跨政界、军界,并且频频以假身份参加社会活动。不少网友关注,警方通报中,余某翔、阮某平均以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什么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他们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东。

假冒军人“骗财骗情骗荣誉”
均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羊城晚报:什么情况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李伟东:为保护我国军人、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本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冒充军人”和“招摇撞骗”两部分,具体而言:

(1)“冒充军人”是指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既包括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包括军人假冒不属于自己身份的其他军人。比如说,士兵冒充军官去招摇撞骗的,同样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冒充军人”。冒充的对象,既可以是真实存在的军人,也可以是虚构的军人,但虚构的军人需要达到容易让他人信以为真的程度。

(2)“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身份或职称,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利益既包括最为典型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情感利益等其他精神利益。所以,无论是假冒军人诈骗他人钱财,还是假冒军人骗取他人爱情,亦或是假冒军人骗取荣誉,均属于本罪的规制范畴。

如果行为人既冒充了军人,又实施了招摇撞骗,客观上侵犯了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羊城晚报: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后,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李伟东:在处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假冒军人招摇撞骗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1〕21号)也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罪名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屡有发生
包括骗取钱财、开设“杀猪盘”诈骗等

羊城晚报:作为主要从事刑事领域法律业务的律师,您在实践中是否遇到过这类案件?

李伟东:近年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案件屡见报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的信任和人民军队享有的崇高声誉,冒充军队单位和现役军人招摇撞骗,攫取非法利益。最常见的,是打着军人的旗号,号称自己有特殊资源,与他人开展“合作”,骗取巨额财产;还有利用大家对军人的信任,在互联网上开设“杀猪盘”,虚构涉军项目,诱骗社会公众在虚假投资平台上操作,导致巨额经济损失。

可以说,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不仅屡有发生,而且有不断发展、创新的趋势。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依法应予严惩。

交友需谨慎
必要时可通过相关单位核实对方身份

羊城晚报:为避免一些市民上当受骗,您有什么提醒?

李伟东:由于军队系统相关信息的保密程度较高,公开可查询的资料较少,这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需要提高警惕,可以广交友、但要慎交财。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当地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单位申请核实对方身份。

希望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既尊重军人、支持军队,也擦亮眼睛、警惕骗局,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文|记者  侯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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