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释放重磅法律信号: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将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精神虐待被正式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这一突破传统法律边界的规定,不仅在反家暴领域实现了保护维度的升级,更在社会层面引发了关于亲密关系界定、财产权益划分与婚姻价值的深度讨论。

法律突破:从“家庭”到“同居”的保护延伸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在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此举是基于《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精神,对“家庭成员”概念的时代性阐释。在实务层面,这意味着婚前同居伴侣若遭遇精神虐待(如长期侮辱、孤立、经济控制等),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维权路径与已婚家庭成员完全打通。对此,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指出:“过去,婚前同居者遭遇精神暴力时,往往因身份界定模糊难以获得家暴类法律救济,新规填补了这一空白,让法律保护网更加细密。”

对于“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认定,法律界普遍认为将综合考量居住的持续性、经济依赖程度、社会交往的融合度等要素。广州格厚律师事务所卢卫国律师认为:“若情侣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共享经济收支、参与彼此家庭事务,这类同居关系较易被认定为具有共同生活基础;而短期、间断性的同居,则可能不符合标准。”

社会热议:权益保障与观念冲击的双向碰撞

新规甫一出台,便在社交平台形成“舆论场”。

支持方认为,这是反家暴事业的进步——“我有个朋友婚前同居时被男友长期PUA,想申请人身保护令却因‘不是家庭成员’被拒,新规能帮到很多这样的女孩!”有网友的留言获得众多点赞。

反对方则担忧其对婚姻制度产生潜在冲击——“同居和婚姻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现在把同居者划入家庭成员,那结婚证的‘含金量’是不是变低了?”网友“理性派”的质疑引发广泛共鸣,“同居就算家庭成员,谁还愿意领证?”

财产权益的界定争议尤为突出。不少民众担心,同居被认定为家庭成员后,财产混同风险加剧。深圳市民刘女士表示:“我和男友同居3年,各自财产独立,现在突然被视为‘家庭成员’,那以后要是分开,财产会不会被当作共同财产分割?”

对此,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卢卫国认为,结合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财产规则存在本质区别,法律边界清晰,民众无需过度担忧财产混同。同居期间的财产以按份共有为原则,主张共有财产的一方需提供充分的出资证明(如转账记录、付款凭证等)来证明其对财产的出资份额,财产份额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婚姻关系中的财产以共同共有为原则,在无婚前财产协议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民众可通过保留出资凭证、签订财产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归属,进一步规避财产纠纷。

深层思考:法律适配社会变迁的时代命题

卢卫国律师认为,从历史维度看,法律对“家庭”的定义,始终随社会结构演变而调整。上世纪80年代,我国法律中的“家庭”主要指核心家庭;90年代后,逐渐纳入继亲家庭、单亲家庭等形态。如今将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范畴,是对当下多元亲密关系的法律回应。

但这一调整也触发了对婚姻价值的再审视。民政部数据显示,我国结婚率连续多年下滑,同居率呈上升趋势。有社会学家指出:“新规在强化同居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也需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婚姻的独特法律价值——婚姻在遗产继承、扶养义务、医疗决策权等方面的权利,仍是同居关系无法完全替代的。”

未来展望:细则完善与观念疏导的双重任务

目前,关于“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具体认定标准、精神虐待的举证规范等细则尚未出台,这也成为下一步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焦点。有业内人士建议,可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指导,明确“共同生活”的时长阈值、经济绑定的具体表现等,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同时,针对民众的观念困惑,普法工作需及时跟进。各地妇联、司法行政部门可通过线上讲座、社区宣传等形式,厘清“同居家庭成员”与“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差异,引导公众在亲密关系中做出理性的法律选择。

文|记者 彭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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