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产品标榜“逆光之王”的高光宣传下,藏着“逆光之王是产品设计目标”的小字注解……广告主体以醒目大字突出卖点吸引眼球,而关键的限制条件与免责声明等,则以字体微小、颜色暗淡的形式藏匿于角落。这种“大字吸睛、小字埋雷”的广告现象成为不少商家的营销“潜规则”。(12月1日《法治日报》)
实际上,这类营销手法由来已久,在很多消费领域都广泛存在。近期之所以再度引发公众高度关注,主要是因为在汽车等大宗消费品广告中也频繁出现了类似操作,从而激起了更普遍的舆论讨论和质疑。
众所周知,相较于一般的消费品,大宗消费品的价格更高,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更为突出。这意味着“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误导式营销,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大。同时,也将带来更恶劣的示范。因此,也足以提醒这一风气已到了必须系统整治的地步。

从法律层面看,规制此类营销行为并非无法可依。如广告法第五条明确广告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要求法定明示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二十八条禁止“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但问题在于,面对这些形式多样、手法隐蔽的“小字免责”行为,执法实践明显滞后。就以汽车行业为例,部分车企的一些“奇葩营销”操作已在网络平台引发广泛质疑,但监管部门主动介入调查、依法处置的案例并不多见。这种有质疑但却无“代价”的现状,无疑将进一步助长一些企业的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恐将形成更明显的“破窗效应”。
说到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这种令消费者苦之久矣的营销套路,监管部门就应该主动采取更有效的行动规制,在执法中明确合规边界,发挥“以案释法”的效果。而一旦陷入一种“消费者知道商家在玩套路,商家也知道消费者知道他们在玩套路,但商家依然在玩套路”的困境,不仅将纵容企业的投机行为,更会损害法律公信力。因此,当前最迫切的是,监管部门应积极启动调查程序,对争议明显的广告行为作出权威认定,既回应公众关切,也向企业传递清晰的法治信号。
不可否认,针对“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式广告现象的治理,相关法律仍有完善空间。如有专家就指出,目前我国对于广告中限定语的标注方式缺乏具体实施细则,限定词是否属于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的内容,视觉误导性设计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相关界定尚不明确。因此,有建议指出,需建立限定语标注的硬性指标,如明确广告中与商品价格、功效等相关的关键限定语,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宣传主文案字体的70%。类似建议可以参考。但现有规则下,也并非只能无所作为。对于社会反映强烈、明显涉嫌误导的广告案例,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既有规定及时调查、审慎认定,让法律长出“牙齿”。
说一千道一万,对待“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式营销套路,舆论谴责千遍不如依法严办一案。尤其对那些关注度高、代表性强的典型案例,监管部门更应主动“亮剑”,通过严格执法树立标杆,清晰划定营销行为的法律红线。毕竟,只有让违法者付出相应代价,才能真正遏制跟风效仿,推动市场营销走向规范透明。
文丨朱昌俊(资深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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