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正式施行。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民企腐败相关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公职人员相关罪名执行,这一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举是我国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的关键一步,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战略考量与现实意义。

从历史维度看,此前民企与国企腐败犯罪惩治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点为3万元。这种“双重标准”形成于特定历史时期,旨在减少刑法对民企经营干扰,但随着民营经济战略地位提升,旧标准下民企内部腐败因入罪门槛高,不少案件难以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导致民企财产权保护力度相比国企有所滞后。

此次统一入罪标准,核心在于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民营经济作为我国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在创造就业、贡献税收、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然而,内部腐败问题长期困扰其健康发展。个别民企高管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不仅破坏企业内部信任,更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大型民企、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的腐败影响广泛,危害性不亚于一般公职犯罪。统一标准并非“更严”,而是回归平等、补齐短板,让民企获得与国企同等刑法保护,为民营经济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从反腐战略层面分析,统一入罪标准标志着我国反腐治理理念升级。传统反腐聚焦公权力领域,而此次调整将反腐法益保护重心从身份廉洁转向职务廉洁。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单位利益,无论身份如何,均应接受同等力度刑法评价。这一转变体现“反腐”已拓展为广义“权力腐败治理”。同时,公权力腐败与民企腐败并非孤立存在,二者可能存在勾连。例如,在医药、工程等领域,民企与国企业务往来频繁,腐败行为可能相互渗透。统一入罪标准,构建对所有经营主体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实现综合治理腐败,彰显党中央坚决反腐惩贪决心。

新司法解释在织密法网、规范适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系统覆盖股权代持、预期利益、艺术品变现等隐性腐败形态,填补单位犯罪量刑空白。例如,对珠宝、玉石、字画等特定财物,明确价格认定规则,解决此前地方部门处理方式不统一问题。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等认定规则,为打击新型隐性腐败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一系列举措释放强烈信号:反腐从重点“打虎”抓关键少数,转向全覆盖、全面反腐,对各类腐败行为及时打上“补丁”。

统一入罪标准还将倒逼民企健全内控机制。刑法威慑不再局限于事后追惩,而是前置到日常治理结构中。民企为防范法律风险,将主动加强内控、合规、审计及反舞弊机制建设。随着新司法解释实施,民企将进一步提升自我约束能力,从源头减少腐败发生。

民企贪腐入罪“平权”,是我国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的重要成果。其以平等保护产权为核心,以反腐治理升级为路径,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助力推动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文|毕舸(资深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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