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手,一纸新规,11.6万名备案医药代表再迎职业“大考”。

5月7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七部门,正式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施行近六年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完成修订升级,医药代表迈入“全链条规范管理”新阶段。

为何修订?少数人员扰乱行业秩序

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截至目前,已有超过2000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在备案平台注册,备案医药代表约11.6万人,基本实现统一信息管理。

然而,随着行业发展,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少数医药代表超越学术交流职责,变相从事药品推销、统方,甚至参与商业贿赂,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助长了医药行业的不正之风。

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端正净化行业秩序和行业风气,健全人员管理、部门联动及违法违规惩处管理制度,增强法规制度的约束要求,全面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厘清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力求达到教育惩戒、规范提升的效果。

划重点!这些红线不能触碰

新办法对持有人、受托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列出禁止行为清单,其中,医药代表不得有的9种行为尤为关键:

(一)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六)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七)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八)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九)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这9条红线,覆盖了从备案、登记、医院准入,到销售行为、统方、变相利益输送、回扣、误导用药、信息泄露、超范围推广等全流程违规高发环节。值得注意的是,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还新增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和“医药代表学术推广管理”两个专章,强化医药代表”全链条“管理要求。其中,明确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规范和约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医药代表行为。

此外,新办法首次明确医药代表必须具备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掌握相关药物临床理论知识。持有人不得聘用或授权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这意味着“谁都能干”的时代彻底终结,医药代表回归专业学术推广的本源。

七部门联动,压实主体责任

新办法明确了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各自职责,消除监管盲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成为常态。

对存在商业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采取公开违法信息、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参与相关药品采购活动、限制签署定点医保服务协议等措施。

对存在商业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医药代表,采取在企业网站公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平台公示等措施。

当前,对于已在备案平台确认的约11.6万名医药代表,新办法明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备案信息继续有效。但新办法实施后,持有人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新聘任或授权的代表则须按新规备案。

值得注意的,公众自2026年8月1日后可在国家药监局建立的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查询到确认有效的医药代表基本备案信息。在平台首页“违法违规行为公示”板块,对已备案的医药代表,输入医药代表备案号,或者持有人+医药代表姓名,或者医药代表身份证件号,可查询到违规记录;对未备案的医药代表,输入医药代表身份证件号,可查询到违规记录。

从长远看,新办法将加速行业洗牌。不具备专业背景、依赖“带金销售”的代表将被淘汰;真正具备学术推广能力的专业人才价值凸显。

文 | 记者 陈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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