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下午,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发布通报,全文如下:

1月29日,我局关注到网传金某在绍兴柯桥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信息后,立即成立专班,开展事故情况复查、调查过程复核等工作。

现基本查明,2025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金某、徐某青、刘某祎(经核查,三人均为外省籍人员,均系首次来绍)结伴在绍兴柯桥古镇游玩、购物,其间未就餐。15时07分,金某(持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沪F牌照黑色越野车,途经柯桥湖塘街道一路段时,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内3人轻微受伤,及驾驶车辆、道路路牌、村居围墙受损。

事故发生后,金某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刘某祎的陪同下打车离开,直接前往上海一医院检查住院,由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交警调查中,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民警经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遂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经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其他有关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就当事交警执法情况,已由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复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将依法秉公处理,请广大网民不传谣,勿信谣。

随后,金晨在微博发文道歉,解释了事故经过并晒出自己当时受伤的照片。

她称:“2025年3月16日,我和经纪人及助理三人租车在外游玩,车辆由我进行驾驶。行车途中,我为躲避路上蹿出的小狗,紧急拐弯时撞向路边的警示牌及房屋围墙。事故发生时,现场只有我们三人,因我的伤势较重,经纪人第一时间带我赶往医院急诊并紧急做了手术,助理留下处理事故。”

金晨还表示,由于事发突然,加上当时情绪紧张,助理向交警说明自己是驾驶人,并配合完成了事故认定。“当我手术结束意识恢复后,了解了该事件的处理过程,我认为我本人作为实际驾驶员必须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及为此次事故中出现的不当处理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我让助理立即联系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理赔,所有车损费用及路边设施和房屋围墙相关方的经济损失由我本人全额承担,相关赔付已于2025年4月完成。”

随后,金晨在评论区公布受伤照片:

那么,金晨或者助理还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在目前官方通报所确认的事实范围内,金晨本人及其随行助理均不涉及刑事责任。网络上所讨论的“顶包”“逃逸”等说法,其刑法评价前提并未成立,相关行为的法律风险,最多停留在行政管理或执法程序规范审查层面。

首先,从事故性质看,本案系单方交通事故,车内人员仅为轻微受伤,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入罪条件,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从现有警情通报表述来看,仅载明“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民警经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遂按简易程序处理”,并未认定金晨存在指使、授意他人顶包的行为,也未认定其在调查过程中作出虚假供述,更未出现刑事立案或移送处理的情形。在缺乏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依法不具备追究金晨刑事责任的基础。

金晨或助理会面临行政处罚吗?刘凯表示,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已经明确知晓,公安交警部门登记、采信的事故驾驶人信息与客观事实存在不一致,且该不一致足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违法行为评价或后续行政管理秩序,而当事人仍长期未予说明或更正的,其行为性质将不再仅限于“消极不作为”。

在特定情形下,这种放任错误行政记录持续存在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对交通管理秩序的不当干扰,进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风险。

因此,在事故处理已经涉及身份登记错误、事实认定偏差的情形下,是否需要进一步更正、是否仍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最终仍取决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的实际影响,而非单纯以“是否撤销保险报案”或“是否已完成民事赔偿”作为判断标准。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现代快报、柯桥警方、当事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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