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铺正门放置立牌海报宣传优惠活动招揽顾客,却在后门张贴的海报中加用手写小字标注优惠活动仅限部分时段,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商家故意隐瞒优惠活动限制条件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向消费者退还折扣金额并赔偿500元。

2024年12月的一个周末,马某与朋友途经某餐饮店,被门口立牌上宣传点心6.8折的优惠信息吸引,遂进店消费。结账时,店员告诉马某门口海报已写明周末不参与优惠活动,马某遂按原价付款。离店时,马某查看店铺正门立牌海报,却发现上面并没有此项限制,便返回店内询问店员,后店员将马某带至后门处查看张贴的海报。该海报上以不明显的手写小字标注“节假日与周末不参与优惠活动”,其余信息与立牌完全一致。经交涉,某餐饮店同意当天退还折扣金额,但并未履行。

马某认为,某餐饮店行为明显属于欺诈,在协商无果后,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饮店退还折扣金额并增加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基于店铺正门立牌海报所示优惠信息进店消费,但“周末不享受优惠活动”的这一关键限制条件,某餐饮店未在正门立牌海报中标注,仅在后门海报以不明显的笔书标注,使马某在正常消费决策过程中难以及时、清晰地获取该重要信息,进而陷入错误认识,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消费行为。某餐饮店上述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优惠活动限制条件,构成欺诈。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经营者在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按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本案例对某餐饮店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并进行惩罚性赔偿,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规范有序开展宣传促销活动。

文|记者 黄松炜 通讯员 巫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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