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就《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佛山当前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超281万辆的现状,该《条例》拟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全链条规范管理,明确实行总量控制,同时划定相关处罚标准,从源头破解电动车交通违法、火灾事故多发等管理难题。其中《条例》提及个人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最高可罚5000元,企业非法改装最高罚5万元。

据了解,此次拟出台的《条例》围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全环节作出详细规定,旨在系统性解决佛山电动车管理痛点。数据显示,2025年佛山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同比上升24.4%,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同比上升12.5%,全年火灾事故超400起,闯红灯、未戴头盔、违规载人等问题尤为突出,成为城市交通安全与消防安全的重要隐患。

在源头管控与改装处罚上,《条例》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需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产品认证,软硬件均应具有防篡改设计,并落实对车架、蓄电池、充电器实施赋码溯源管理。此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其中,经营者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将被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最高罚5万元;个人实施上述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总量控制方面,《条例》提到佛山将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等情况,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同时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总量调控管理机制,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从数量上合理调控电动车保有量,缓解道路通行压力。

关于号牌使用,《条例》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悬挂注册登记号牌将被扣车,可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遮挡污损号牌,将被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另外,转让出借号牌有违法所得的情形处对应罚款;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轻则扣车罚款,重则追刑责。

在通行与静态管理上,《条例》明确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新购置车辆凭购车发票可15日内临时上路;驾驶人需年满16周岁,驾乘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行驶中不得浏览电子设备、超速行驶,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及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城市快速路、隧道等路段。同时,《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人员密集场所需同步规划建设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严禁在建筑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违规者个人最高罚1000元,单位最高罚5000元。

针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条例》压实主体责任:要求投放前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获得投放配额,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申领并按规定悬挂专用号牌等,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车辆投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4月12日。

文、图|记者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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