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的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予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珠海从此成为那个“手里握着笔的人”——不仅能闯,还能写规则。

三十年后,全国人大授予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30周年座谈会召开,也回答了一个问题:经济特区立法权,到底给珠海带来了什么?

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写下时代答卷

回望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三十年历程,四个阶段勾勒出一条清晰的演进脉络。

初创探索期(1996-1999年),珠海在获权之初便出手不凡:规划、环保、土地、人口、道路交通安全五部基础性法规相继出台,将土地管理“五个统一”、环境保护“八个不准”等先行探索实践法定化 。彼时的立法,承担的是“破冰”使命——在国家层面制度供给不足的背景下,为特区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一市两法”统筹期(2000-2009年),《立法法》颁布后,珠海同时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与较大的市立法权。如何避免“两张皮”?珠海创造性建立“立项分类”机制:“创新变通类”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实施细化类”用较大的市立法权强化执行 。这一制度设计,既为改革创新留足空间,又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堪称地方立法的方法论突破。

全覆盖时期(2010-2021年),随着经济特区范围扩至全市,珠海立法进入“密集爆发期”。商事登记条例早于《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人才开发促进条例开创人才工作法治化先河,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填补国内空白 。这一时期,立法不再仅仅是“补短板”,而是主动为全国探路。

高质量发展期(2022年至今),珠海立法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赋能“一国两制”新实践,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从“破冰突围”到“精准赋能”,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运用愈发成熟、愈发从容。

立法全国领先的辨识度

翻阅珠海三十年的立法成果,珠海累计制定法规(含法规性决定)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195件,包括法规及法规性决定143件、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52件,其中制定经济特区法规109件、废止29件,现行有效80件,约占现行有效法规数的81%。立法内容涵盖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生态保护、民生保障、城市治理、合作区法治建设等各个领域,近三分之一为全国先行、珠海首创,形成了一批具有特区特色、时代特征、实践特点的立法成果。

2024年,《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出台,成为全国首部规范低空交通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当低空经济成为各地竞逐的“新赛道”,珠海已率先为“天空之城”铺就法治跑道。2025年,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问世,以立法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2026年,应用场景创新促进、细胞基因产业促进等立法项目已列入计划 。

在新兴领域快人一步,源于经济特区立法的天然基因——变通权。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新兴业态尚无规定时,特区立法可以先行探索,为全国积累经验。这种“试验田”功能,正是当年授予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制度初衷。

更值得关注的是立法模式的创新。在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中,珠海探索出“专项法规+专章规定+立法直通车”的组合拳:建筑、旅游、医疗、药学四部跨境执业专项法规,让港澳专业人才在横琴跨境执业资格认可有法可依;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成为全国首部商事调解地方性法规;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低空交通建设管理等经济特区法规中创设“合作区专章”,将合作区特殊需求纳入珠海经济特区全域性法规 。最新统计显示,已有1700余名港澳专业人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注册或备案执业 。数据背后,是制度型开放的悄然推进。

从“管用”到“好用”的价值追求

2024年,《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出台,这是全国首部乡村风貌提升专项地方立法 。立法专班在调研中发现,农房建设缺乏指引、部门职责交叉分散等问题长期困扰乡村。条例从“小切口”入手,对农房风貌管控、海岛特色风貌管控等作出规范,让乡村既留住乡愁,又提升“颜值”。截至2025年底,全市改造农房4326栋,乡村旅游年游客量突破1000万人次 。

《珠海经济特区海钓安全管理规定》《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先后出台,及时回应海洋经济发展和海钓安全管理的现实需求。2025年,《珠海经济特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出台,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全链条体系 。从居家养老到无障碍城市建设,从中华白海豚作为城市吉祥物到红树林保护,立法的触角延伸到城市治理的每一个角落。

数据最能说明问题:珠海生态环境质量长期稳居全国前列,背后是环境保护条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规筑起的“法治屏障”;民营经济活力持续迸发,背后是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等法规提供的“制度沃土”。良法与善治,在珠海形成了正向循环。

在“国之大者”中找准立法坐标

三十而立再出发。站在“十五五”开局之年的时间节点,珠海经济特区立法面临新的时代课题。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在座谈会上提出期望:在粤港澳规则衔接、琴澳一体化、新质生产力发展等领域继续勇闯“无人区”,为国家立法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黄宁生寄语珠海:推出更多首创性、引领性、前瞻性、特色性法规 。

这些期待,指向同一个方向:经济特区立法不能止步于“先行先试”,更要追求“示范引领”。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当开放迈向制度型,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运用需要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

珠海市委书记、省委横琴工委书记陈勇用“核心优势”和“关键法宝”来定位经济特区立法权 。这一定位意味深长——经济特区立法权不是孤立的工具,而是与城市发展深度绑定的战略资源。未来,珠海经济特区立法将继续聚焦三大维度:服务“一国两制”新实践,在合作区建设上持续突破;赋能新质生产力,在新兴领域立法上快人一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生立法上彰显温度 。

三十年前,珠海拿到的是“立法权”;三十年后,珠海锻造出的是“立法能力”。这种能力,体现在对时代命题的精准把握,体现在对制度创新的娴熟运用,更体现在“守正创新”的价值坚守——既勇于突破,又恪守法治;既先行先试,又服务全局。

文|杨雪薇

图|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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