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孩子去玩蹦床,入场前签了免责协议,孩子受伤后经营者就能免责吗?近日,佛山禅城法院审结一起因儿童蹦床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仅凭免责协议免除自身责任,最终判定经营者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025年5月1日,10岁的小林在亲属陪同下,购票进入某体育公司开设的蹦床公园游玩。园内有一款配备气棒的蹦床项目,游玩者在蹦床上跳跃时,需避开缓慢旋转的气棒。当天,小林在参与该项目时被气棒碰倒,倒下时左上臂碰到蹦床连接软包处,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
小林父母认为,某体育公司存在管理疏忽,未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本应起到缓冲作用的软包部位填充不足,导致小林受伤,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体育公司则认为,小林在进入场馆前,亲属就已经签署《参与者协议》,协议已经提示项目存在风险,并约定免责条款,明确参与项目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救援、医疗等费用均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故其并无过错。在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小林父母便以小林的名义将某体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涉项目的玩法视频、参与项目的身高要求及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内容可知,参与案涉项目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如参与不当摔倒,可能存在骨折等受伤风险。根据体育场所开放的国家标准,蹦床场所应配备具有资质的保护员,开放式蹦床四周1米内应铺设不低于15cm厚的海绵保护垫。某体育公司明知自身经营项目存在一定风险,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保护员及相应厚度的海绵保护垫等安全防护措施,属于未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至于《参与者协议》中明确的免责条款,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在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不能据此免责。同时考虑到小林自身对其参与的运动项目风险应有一定认识,但在弹跳时未注意到气棒,对事故发生也有部分过错,法院最终酌定某体育公司对事故损失承担80%的责任,赔偿小林3200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蹦床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相较于普通参与者,经营者对项目风险有着更强的认知与预判能力,理应承担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蹦床项目而言,仅张贴警示标语、签订免责协议,并不能当然免除经营者的责任,项目设施是否定期检修维护、安全排查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依规配备专业从业人员及安全防护设施等,都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考量因素。
与此同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强化未成年人日常安全教育,帮助孩子增强风险识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值暑期,法官提醒,游乐场所经营者要筑牢安全防线、家长要履行监护职责,共同为孩子保驾护航,让孩子们玩得安心、玩得开心。
文|记者 黄松炜 通讯员 巫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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