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2026年8月15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条例》共三十条,涵盖了污染控制、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其中,第十九条对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作出规定。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全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对土壤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农业投入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管理,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
第十九条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当同步建设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运设施,保护生态环境质量。
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保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与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开发房地产项目,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定逐步迁出。
在地质公园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保护地质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
文|记者 胡彦 黄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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