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3.2万元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开回家后,才被告知车里的电池是“租来的”,得按月交租金。昆山的陈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电池归车主所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购车暗藏套路,手续合同埋下隐患

事情要从2022年5月说起。陈女士准备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于是和一家配送公司签了《定车合同》,约定以13.2万元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定车合同中未提及车身与电池所有权分离。

付完首付款、准备办贷款时,配送公司提出,开票、上牌还得“走个流程”:陈女士需要再和上游的某供应链公司签一份《新能源汽车(换电式)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换电合同》)。这份合同写明:只买车身,电池归某科技公司所有,提车前还要再签一份电池租用协议。对方还让陈女士亲手写下一句话:“知晓并接受车电分离销售模式”。

见陈女士犹豫,经办人员不停宽慰:都是手续需要,“不签没法开发票、放贷款、上牌照”,租金“不用真交”。陈女士闻言一一照办后,终于把车开回了家。

直到某科技公司按那份电池租用协议催着交租金,陈女士才意识到不对劲。2025年5月,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那份《换电合同》无效,电池归自己所有。

法院释法: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电池应随车归车主

庭审中,陈女士和供应链公司都认可《换电合同》就是为办手续签的,双方均没有真实买卖的意思。法官助理施觊文介绍,法律上称之为“虚假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真实,从签下的那一刻起就不生效。既然合同都不算数,里面那句陈女士手写的“知晓并接受车电分离”,自然也跟着不作数。

而电池租用协议中也载明,签订前提是“已购买不含动力电池的换电车辆”,等于把自己挂在了《换电合同》这棵树上。主合同倒了,“附属”合同自然也立不住。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合同既然没把车身和电池分开约定,就应视为整车交付——电池跟着车,一起归了陈女士。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还拿出车企开出的电池采购发票,想证明“电池是我们买来的”。施觊文解释:消费者是从经销商手里提的车,上游公司之间怎么采购、怎么分账,是它们关起门来的事;只要卖车时没有在能作数的合同里写明“电池另算”,消费者买到“整车”的期待,就应当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
理性看待车电分离,购车务必看清合同

“车电分离”本身不是“坑”。这种模式能让换电车型卖得更便宜,给消费者多一种选择。但真要走这条路,必须从头到尾透明:厂家与电池运营方之间,要有能对得上这辆车的专属交易文件;车辆每经过一手,合同、票据都要把车身和电池分清楚,写明电池归谁;到了消费者这一环,购车合同里还要醒目地写明白“电池不包含在内”。少一环,都容易埋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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