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爆款产品外观专利到期,其他公司设计相同外形算侵权吗?9月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明确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涉事公司停止侵权。
A公司系吹风机领域的头部国际知名企业,持有“戴*”“DY***”注册商标,其“T型锤状吹风机”装潢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辨识度。
B公司作为家用电器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某款T型吹风机,C公司则在某平台店铺销售该产品。A公司认为,涉案产品的装潢与其T型商品——吹风机产品装潢相同,B、C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B、C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A公司相应经济损失。B公司不服,随即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T型商品装潢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B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A公司T型商品在各部分形状、结构、排列组合以及独特的配色方案上,构成要素基本一致,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难以区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A公司就T型吹风机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届满,但该商品装潢因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识别性,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B公司关于该装潢为通用装潢的抗辩不能成立。
该案一审判决后C公司已被注销,无需再判令其停止侵权,但其股东需就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和主体予以变更,其余均予维持。
经办法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南沙法庭三级高级法官佘朝阳表示,该案A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该装潢设计曾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在相关专利到期后,其以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继续主张保护。法院对A公司主张保护的权益内容予以认可,特别是对A公司主张保护的商品装潢依照构成要件(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明确了涉案主张保护的商品装潢既涵盖了吹风机商品的各部分形状、结构、排列组合,还涵盖了独特的配色方案,确认属于与其他同类商品予以区别的特色内容,应予以保护。
文、视频|记者 鄢敏 通讯员 罗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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