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不婚、独居、无子女老人增多,身后事交给侄女、外甥等旁系亲属操办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能否申领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9月2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明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有权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李奶奶(化名)系广州某针织厂退休职工,无配偶无子女,户籍与侄女阿芳(化名)同址,生前留下委托书,写明侄女“如待母亲般待我,我一直由她照料起居,我终老后委托她办理身后事宜,领取及开销我的殡葬费等”。
2024年10月18日,李奶奶去世,10月22日火化,殡葬费由阿芳的儿子微信支付。同年10月31日,阿芳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死亡证明、火化证等有关材料,申请领取李奶奶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
2024年11月4日,社保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因阿芳不属于李奶奶近亲属范围,暂无政策依据支持其领取遗属待遇。阿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社保经办机构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法律规定中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该部法律的立法本意出发进行理解,而非简单套用其他法律规定中的近似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丧葬补助金”的性质是针对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而给予的补助,其发放对象是“职工家属”;“抚恤金”性质是基本生活费用,而非精神抚慰金,其发放对象是“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本案中,李奶奶生前系孤独老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阿芳作为李奶奶的侄女,且与李奶奶共处一户,可纳入“职工家属”的范围,其在李奶奶去世后为李奶奶办理丧事并支付相关费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但其不属于“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符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指出,社保经办机构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对阿芳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事项一概不予受理,属部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由其对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非死亡职工的遗产,故阿芳与李奶奶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与本案的处理无关。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用“遗属”而非“近亲属”,本身就为这种情况留下了弹性空间。法律不可能预见每一种家庭形态,但可以通过原则性条款,让执法者和司法者在个案中回到制度目的本身去寻找答案。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虽然同属遗属待遇,但二者的制度功能和发放对象各不相同。前者弥补的是办丧事产生的经济负担,后者保障的是被供养人的基本生活来源。两项待遇性质有别,不应不加区分地一体对待。本案的价值就在于:不因申请人“不是近亲属”而一概拒绝,也不因情感上的同情而模糊两类待遇之间的法律界限。司法机关能做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让制度的刚性阻隔善意与责任,也不让情感的同情混淆不同制度的功能边界。
文、视频|记者 鄢敏 通讯员 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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