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南平一小区因为一纸“禁令”引发争议。据媒体报道,该小区业委会表决通过决定,禁止新能源汽车进入地下车库,同时禁止在地库安装充电桩,并要求现有新能源汽车限期移出。车主张先生则表示,自己早在2009年就购买了地下人防车位20年使用权,新能源汽车也是在此后正常停放,双方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新能源汽车不得进入。

按照该小区《禁止新能源汽车进入地下车库》的规定,一个业主已经支付费用、取得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仅仅因为车是新能源汽车就无法停放,这显然侵犯了车主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精神。
从安全管理的角度看,小区业委会担忧新能源汽车可能带来的消防风险,并非毫无依据。新能源汽车一旦发生热失控,确实可能带来不同于传统燃油车的消防处置难题。尤其对于建设年代较早、消防设施相对老旧的地下车库,管理方存在安全焦虑,也可以理解。
但理解安全焦虑,不意味着小区业委会可以一禁了之。事实上,业委会的职责,是代表业主共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协调共同事务,而不是获得一项可以任意处分个体业主合法权益的无限授权。即便业主共同表决通过某项决定,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多数人同意,什么规定都有效”。尤其当一项决定直接影响特定业主已经取得的财产性权益时,更不能仅凭多数表决就当然获得合法性。
正如相关律师所指出的,我国没有法律规定禁止新能源汽车停入地下车库。以防范消防安全风险为由全面禁止新能源汽车出入的行为,属于过度限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是经国家检验合格的合法产品,业主有权在自有车位上停放。该小区业委会作出的“禁止新能源汽车出入地下车库”决议,属于“一刀切”规定,剥夺了新能源汽车车主使用人防停车位的权利,侵犯了业主的停车使用权。
目前来看,唯一相对合法的禁停情形是:经属地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核查,出具正式书面整改通知,认定车库确实不具备停放条件,要求清退整改。仅凭小区投票或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禁止新能源汽车停入地下车库,其实并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力。
如果问题主要来自小区地下车库的充电设施、电气线路或者消防条件,那么管理方完全可以针对这些具体风险采取措施。如果确实存在新能源汽车进入地下车库的特殊安全风险,也应当通过专业评估确定风险程度,而不是一禁了之。
新能源汽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对于物业小区而言,新能源车是必须面对的新型社区治理课题。车辆发生变化,停车管理、消防设施和充电设施当然也需要随之升级。而把这些复杂问题压缩成一纸“禁止新能源汽车进入地库”的通知,确实是最省事的办法,却未必是最公平、更合法的办法。
如果每一种潜在风险都可以成为限制特定业主权益的理由,那么小区自治最终就可能从“共同治理”滑向“多数人的方便建立在少数人的权利让渡之上”。真正成熟的社区治理,应该是把安全与权利放在同一张桌子上讨论。
文|周琼
羊城晚报·羊城派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