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职业打假人假借维权之名在惠州市惠城区行高额索赔之实,严重困扰了经营主体发展,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和社会风气。为规范投诉举报秩序,净化市场生态,惠城区先行先试,于2025年4月在全市率先探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恶意索赔乱象防范治理,全力护航企业发展。
惠城区通过组建区级工作专班、出台实施意见、细化认定标准、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严格甄别信件,强化全链条管控。一年多来,全区相关部门强化跨部门信息互通互联,依法收窄恶意索赔者借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牟利的路径。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1253份,推动12315、12345平台牟利性索赔信件数量持续走低(2026年1-7月比2025年同期下降47%,减少4448件),有效遏制了恶意索赔发展势头,提升了商户经营安全感,推动经营主体活力充分迸发。众多商户纷纷赠送锦旗和感谢信,为持续向好的营商环境和监管暖心举措点赞。
接下来,惠城区将继续加大力度依法规制职业索赔乱象,畅通正当维权渠道,共同营造经营者安心、消费者放心的市场秩序。
案例一
投诉人反复投诉兽药广告案——以投诉为业、以牟利为目的的典型职业索赔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0日,投诉人在线上平台某个人店铺购买兽药产品,同年8月30日申请退货。2026年4月10日,投诉人以信函方式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材料,反映该店铺存在发布虚假兽药广告的行为,并提出投诉与举报事项。
二、牟利性特征研判
经全国12315平台数据核验,该投诉人自平台开通以来,累计发起投诉866件、举报900件;近一年投诉341件、举报402件,折合日均投诉举报超过2件,投诉举报领域高度集中于宠物食品、宠物用品范畴。其购买行为、投诉频次、举报数量远超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行为模式异于正常消费维权,符合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特征,依法认定为牟利性索赔人。
三、处理结果
(一)投诉事项处理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投诉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投诉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范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从源头上阻断其通过行政投诉渠道牟取不当利益。
(二)举报事项核查
针对虚假兽药广告举报,执法人员对退货地址实地检查,确认无经营人员、无经营行为;涉诉店铺为个人店铺,商家无法联系,现场无经营事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同时,将店铺主体信息及广告线索通报至线上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平台依法进行下架,并通知经营者到辖区市场监管所协助调查。
四、典型意义
本案投诉人以高频投诉举报为手段,以索要赔偿为目的,将投诉举报异化为牟利工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受理其投诉,有效遏制了“以诉牟利”的投机行为,维护了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公平监管秩序。
案例二
巫某对同一商家短期内多次举报食品标签问题案——明知商品有问题仍反复购买、以索赔为业的牟利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6日起,区市场监管局多次收到巫某来信,反映某商超销售的牛耳朵、红糖糕、泡藕尖存在食品标签问题,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立案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二、牟利性特征研判
经查,巫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举报达2959次,频次显著异常,其投诉举报已形成固定模式。仅在同一街道,2026年1月其已就该商超其他日用品(雨衣、拉面、手袖、鱼排)质量问题提起投诉举报,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处置并告知结果。自2025年10月起,该投诉人在辖区类似商超频繁购入类似商品,在已明知商品存在标签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购买并以相同理由重复发起投诉,其目的为获取惩罚性赔偿和举报奖励,而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属于典型的“知假买假”式牟利索赔行为。
三、处理结果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对其反映的标签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实现投诉与举报分类处理,推动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有序分离。
四、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职业索赔人“明知有问题仍反复购买、以索赔盈利”的典型套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受理其投诉,为基层市场监管所甄别重复恶意投诉、阻断职业索赔牟利链条提供了实践参考,切实维护了商家正常经营秩序。
案例三
陈某某投诉无证销售进口药品案——列入职业索赔名录的典型牟利者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通过邮件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举报材料,反映某食品商行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无进口批文的“五蜈蚣標丸”等药品,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立案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二、牟利性特征研判
经查,陈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440次、举报519次,频次显著异常,其购物过程中对付款及所购商品进行近距离拍摄,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亦非正常消费维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保护范畴。
三、处理结果
(一)投诉事项处理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举报事项核查
执法人员对涉诉商行现场检查,该商行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但现场未发现涉诉产品“五蜈蚣標丸”和“肚痛健胃整肠丸”;负责人称从未购进或销售过上述产品;进销台账亦无相关记录。因现场监控损坏无法核查销售情况,结合询问调查,无法确定涉诉主体存在未经许可销售药品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不予立案。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为职业索赔人企图通过药品领域投诉举报获取惩罚性赔偿和举报奖励的典型案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不予受理其投诉,严格执行“投诉与举报分类处理”原则,既防止行政资源被职业索赔人绑架,也保障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案例四
投诉人多次发布市场缺斤短两视频——以“打假”为流量生意、以流量变现为牟利手段的新型职业索赔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6日,投诉人某先生在微信、抖音平台发布其在惠州某市场购买水产品遭遇缺斤短两的视频,并通过市场管理方提出投诉与举报事项。翻看其历史视频,该用户多次在惠州、深圳、清远、东莞等地市场进行“打假”,涉及惠城区4宗。
二、牟利性特征研判
经核实,该用户平台认证为“生活博主”,页面挂有商品销售链接,其相关页面均为打假视频,相关购买行为基于拍摄视频目的,而非日常生活需要。初步研判其属于通过拍摄相关视频获取流量后,采用网络销售日用品的方式进行流量变现。
三、处理结果
(一)投诉事项处理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认定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投诉不予受理。
(二)举报事项核查
对商家缺斤短两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均已立案处理,并责令整改。后续相关市场已全部更换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并通过互联网进行正面宣传。同时,该局主动约谈告诫相关博主,明确告知其不得“断章取义”、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等合法权益,旗帜鲜明地反对以“打假”之名行破坏市场秩序之实的行为。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为自媒体时代新型职业索赔的典型代表,其牟利模式从传统的“索赔要钱”演变为“流量要钱”,更具隐蔽性和社会影响力。区市场监管局精准识别其非生活消费本质,依法不予受理投诉,同时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既维护了市场公平,又有效防范了不实舆情对营商环境的伤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五
大型超市多家门店疑似遭遇职业索赔——团伙化、链条化、有组织牟利的新型职业索赔
一、基本案情
2026年8月10日,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惠民速办平台收到群众投诉,反映某大型超市售卖过期开心果、巴旦木仁、鲍鱼果仁,要求依法查处涉案商家、给予民事赔偿、兑现举报奖励等诉求。同日,小红书平台有网友发布帖文,反映同一门店销售过期食品,所涉品类与投诉完全一致。
二、牟利性特征研判
经全国12315平台核验,该投诉人此前无任何投诉举报记录,表面看“身份干净”。但经深入调查,该大型超市反馈2026年8月3日至7日期间,有疑似职业索赔团伙针对该公司旗下5家门店实施了有组织的牟利行为:通过提前藏匿临期商品、待商品过期后集中回购、拆分多单结账等方式取证,在与门店协商赔偿过程中,以小红书、微博等网络平台曝光为要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索要千元高额赔偿,部分门店已被迫赔付,企业已就敲诈勒索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进一步核查发现,小红书相关账号累计发布4篇笔记,内容均以曝光商家过期食品为主题,涉案地域覆盖惠州、广州、清远、东莞多地,投诉举报模式高度统一,属于典型的恶意牟利索赔行为,并非普通消费者合法维权。综合判定本次投诉人高度疑似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员。
三、处理结果
(一)投诉事项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涉事门店经营正常,货架无涉案产品在售(已售完),企业提供了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等完整资质材料。门店反馈投诉人短期内跨店集中购买临期/过期商品,门店无法排除涉案商品为投诉人提前藏匿或自行带入的可能。2026年8月7日投诉人在该门店购买涉案产品结账后,当场索要一千元赔偿,门店报警未予赔付。经现场调解,商家明确拒绝赔偿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终止调解。
(二)举报事项核查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立案查处、行政处罚、发放举报奖励、政务公开公示等诉求,区市场监管局严格依规开展核查处置。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核验等方式核查确认,涉事门店已无舆情涉案产品在售,且能够提供涉案产品合法进货来源及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门店存在应予立案处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管立案条件,对本次举报事项依法不予立案。同时,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因本次举报事项未查实重大违法行为、未予立案处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投诉人的举报不予奖励。
四、典型意义
本案投诉人虽无平台投诉举报登记记录,但其跨区域、多门店集中取证、固定高额索赔、网络舆情胁迫的行为模式,与职业索赔牟利行为高度契合。本案为市场监管部门甄别、处置非消费性牟利投诉举报提供了重要参考。在认定职业索赔行为时,不应单一依托平台投诉记录进行判定,需综合投诉人消费行为、索赔模式、舆情发布特征、涉案地域范围、企业举证材料等多维度信息全面研判,精准区分普通消费者合法维权与职业人员恶意牟利索赔,既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效防范恶意索赔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维护辖区市场环境稳定。
文 | 邬晓琳 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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