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象新闻,山东临清22岁男子赵鑫水在前往探望住院奶奶的途中,行经先锋大桥时坠桥身亡,事发9天后,其奶奶也悲伤离世。其家属状告桥梁的多个管理部门,引发全网关注。

赵鑫水是河北临西县人,在山东临清市定居,临清先锋大桥横跨两地。7月24日一早,赵鑫水过桥看望住院的奶奶,当天因联系不到他,家人出门寻找,遇到民警才知道桥上发生了意外,有人坠河,一天后他的尸体被打捞上来。

据悉,因年久失修等原因,自1992年起,先锋大桥便只允许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目前,家属向法院起诉临清市住建局、文旅局、街道办和交通运输局,诉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案件于9月8日开庭。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的构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通常会查明管理主体,区分管理、养护,按照权属划分责任。

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明知桥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妥善安排处置措施,及时维修桥面或者禁止通行,桥板脱落直接造成行人坠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仅有危险提示属于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构筑物维护管理存在重大瑕疵,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大桥已经移交住建局管理,且住建局自认发现风险只能做临时防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文旅部门、交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负有协调义务,具有部分过错。

死者作为正常行人,对桥板突然脱落无法预见也无过错,家属的索赔诉求完全合理。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大象新闻、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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