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天放学路上追逐打闹,不慎撞倒老人,侵权责任应如何划分?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小辉与小涵系同班同学。当天晚上8点正值暴雨,放学后小辉相邀未带伞的小涵打伞同行回家。路上遇见打伞同行的小倩及小依。双方因开玩笑发生口角,小辉见小倩欲追打自己,便要求小涵一起向前奔跑。小倩跑了一段距离后,因小依要求其返回一起撑伞,便停止了追逐行为。小涵和小辉误以为小倩仍在追逐,并未停止奔跑,跑至一斜下坡转弯处时,小辉不慎撞到70岁的罗某(未倒地),紧随跑来的小涵因躲闪不及将罗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身体多处损伤,后经鉴定,罗某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辉、小涵、小倩的父母为罗某垫付医药费6600余元,但因赔偿款项难以弥补此次罗某遭受的各项损失,多方调解协商未果,罗某以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为由,将小辉、小涵、小倩以及三人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罗某在暴雨夜中撑伞行走(街边无路灯),随身未携带照明装置或其他可辩别标志物,其疏忽行为间接导致自身受到侵害,未能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

小涵作为最后直接撞倒罗某的行为人,在雨夜斜下坡的环境下奔跑,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错最为直接和严重,是侵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40%的责任。

小辉的行为具有双重过错。首先,在与小倩发生争执后,面对小倩的追赶,主动要求小涵加入奔跑,将同伴置于共同危险之中。其次,在其奔跑过程中先行撞到罗某,是引发罗某身体失衡、最终被小涵撞倒,其行为亦是侵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30%的责任。

小倩在与小辉发生争执后,未采取理性方式解决,而是施以具有攻击和危险性的追打行为,从而引发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小倩虽然中途停止,但其初始追赶行为与罗某后续遭受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20%的责任。

法院依法核定罗某各项损失为16万余元,因小涵、小辉、小倩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即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依据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扣减已支付的款项,法院依法判决小涵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罗某6万余元;小辉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罗某4万余元;小倩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罗某3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罗某自行承担。

因小辉、小涵、小倩三人的父母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日常出行,安全为先。本案中,小涵在雨夜坡道奔跑并直接撞倒罗某;小辉主动要求小涵加入奔跑,且先行碰撞罗某致其身体失衡;小倩与小辉发生争执后追赶。三人的过错行为与罗某未携带照明或可辨别标志物、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疏忽相互叠加,共同导致罗某受伤,属于多因一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案中小涵、小辉、小倩对罗某的损失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且罗某自身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未成年人及家长,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的未成年人,应当认识自身危险行为的后果。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制止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等危险行为,一旦发生事故,须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红网、隆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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