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抚养费纠纷案。园园(化名)系刘某与张某之子。2011年,刘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园园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父亲刘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不幸的是,园园后来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日常开支和医疗费用远超预期,10万元费用很快不够用了。此后,经法院调解,刘某应给付的抚养费先后调整为每月400元、800元。靠着这笔费用和张某的悉心照料,园园的生活勉强维持。
2025年5月,园园年满18周岁。刘某认为儿子已成年,自己的抚养义务“到期”,便停止支付抚养费。可现实是,园园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缓,完全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今年3月,经张某申请,法院宣告园园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某担任其监护人。张某多次与刘某协商继续给付抚养费,均无果后想要起诉刘某,但其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诉讼能力薄弱,检察机关决定依法支持起诉。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刘某释明法律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然负有抚养义务。”经法检协同努力,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给付此前拖欠的抚养费6300元,并自当月起按月给付园园抚养费900元,直至园园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止。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人民法院报、国+社区、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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