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利用担任公司清洁工的工作便利,多次盗窃车间耳机;女儿明知耳机系盗窃所得,仍在电商平台代为销售。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王某荣、王某英父女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

8次作案窃取耳机205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荣利用其在某科技公司担任清洁工的工作便利,多次进入公司装配车间盗窃耳机,共计作案八次,窃得耳机205个。 

在王某荣实施盗窃期间,其女儿王某英在明知耳机系父亲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电商平台将205个耳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父女俩按比例分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花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英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二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王某荣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某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莫因岗位“不起眼”心存侥幸

承办法官胡婉玲表示,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公司财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因岗位“不起眼”而心存侥幸。同时,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代为销售或转移,同样构成刑事犯罪,法律对上下游犯罪均予以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树立正确价值观,职场中恪守职业操守,生活中明晰法律边界,不参与、不协助任何违法所得的处置。面对亲属、亲友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引导其投案自首,而非盲从协助、抱团违法。法律不因亲情而网开一面,也不因“帮忙”而免于追责,守住法律底线,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好的保护。

文|记者 文聪 通讯员 曾云妃 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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