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袁某(化名)参加同学婚礼,宴席饮用约半斤白酒后,又参与闹洞房抢喝酒游戏,袁某于次日凌晨死亡,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251.76mg/100mL。事发后,新郎一方赔偿袁某家属20万元。

此后,袁某家属起诉当天同桌就餐饮酒及参与闹洞房的13人,索赔40余万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陕西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袁某系过量饮酒后死亡,本人负主要责任;10人未参与过量饮酒游戏不担责;高某、郭某、白某三人与袁某的过量饮酒后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各判赔2万元。

2025年5月5日,袁某驾驶车辆从榆林出发,与李某、高某等一行五人前往延安市某某村参加同学齐某的婚礼。在婚礼宴席上,袁某已饮约半斤白酒,22时许,亲友开始闹洞房,期间,闹洞房参与者通过抢喝酒的方式确定游戏“总管”“打手”人选(袁某参与争抢“打手”角色),最终确定高某为“总管”,郭某、白某为“打手”。

当天23时许,参与闹洞房的人开始陆续离开,袁某被扶至洞房隔壁房间休息,案外人钟某等人在该房间同住。次日凌晨5时许,钟某发现袁某手发凉,把手放到鼻子上也感觉不到呼吸,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与此同时,将袁某抬到车上往县城方向行驶,途中与赶来的救护车相遇。经医生检查,袁某已无生命体征,于是将袁某尸体运往殡仪馆,随后通知袁某家属。

2025年5月7日,警方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1.76mg/100mL。同年5月11日,齐某一方(甲方)与袁某家属(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齐某一方支付袁某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用共计20万元;参与齐某婚礼与袁某饮酒、闹洞房的其他人员由乙方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甲方付清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索赔及诉讼……

法院认为,袁某与被告等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时应当量力而行,避免过度饮酒,特别是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控制饮酒量,同时应当对过量饮酒后的风险有一定的预知和判断能力,即,与他人过量饮酒可能会引起自身损害后果或他人损害后果,故在婚礼宴席上,袁某与其他饮酒人尚未达到过量饮酒的程度,袁某过量饮酒系因与其他闹洞房参与者通过抢喝酒的方式确定游戏“总管”“打手”人选所致,故袁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张某等10人未参与过量饮酒游戏,难以认定李某、张某等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李某、张某等10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郭某、白某在开始闹洞房时,与袁某继续喝酒并通过抢喝酒的方式确定游戏“总管”“打手”人选,最终确定高某为“总管”,郭某、白某为“打手”,高某、郭某、白某的行为与袁某的过量饮酒后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法院综合三人与袁某之前并不熟悉、袁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家属已获赔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高某、郭某、白某每人向袁某家属赔偿20000元。

随着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在社交中组织聚会聚餐、饮酒助兴并不罕见。然而,如果因为共同饮酒产生损害甚至引发纠纷,如何确定各聚餐饮酒参与人的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

一、共同饮酒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共同饮酒致人损害的案件中,饮酒人与共饮人之间因饮酒这一交往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照护义务,在衡量共饮人的照护义务时应考虑饮酒人自身与其他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以及饮酒后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1.饮酒者自身的注意义务

一般而言,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的身体情况和酒量,对于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如果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对于放纵自身饮酒具有较高程度的过错,则其应当认定饮酒者自身存在过错。

2.共同饮酒人对彼此负有的合理照护义务

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考量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违反合理的照护义务、是否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等因素。由于饮酒特别是大量饮酒势必会降低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增加危险行为和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因此共同饮酒人之间对彼此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提醒、劝告同饮者适量饮酒,对于已经醉酒的同饮者进行适当的照顾、护送和救助。

如果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可能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应当是合理适当的,为避免对正常的社会交往造成影响,相关注意义务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并以合理、适当为衡量标准,不宜对共同饮酒人设定超出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

二、倡导文明饮酒,避免贪杯酿悲剧

酒桌文化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承载了社交需要,但过量饮酒却不仅有可能对身体造成损害,更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因此,在参与聚餐聚会时,饮酒者要合理判断自身的酒量和身体状况、避免过量饮酒引发纠纷或疾病;其他共同饮酒人也要杜绝强迫劝酒、恶意灌酒,对于饮酒较多甚至已经陷入醉酒状态的共同饮酒人要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和看护义务,尽可能避免因饮酒陷入危险。切实做到文明饮酒、相互保护,共同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交环境。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红星新闻、新京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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