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入人力物力帮艺人涨粉百万,独家艺人却在合约期内私接活动,事后解释为“公益活动”。面对独家艺人的“自作主张”,经纪公司能要求赔偿违约金吗?独家艺人未经准许,参加所谓的“公益活动”算违约吗?

艺人涨粉百万后私接“公益活动”
经纪公司起诉违约

2022年10月,某元公司与小美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合作期限一年。双方约定:某元公司独家担任小美的演艺经纪公司,全面处理其演艺经纪事项,包括互联网新媒体演艺、线上和线下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等,并享有全部经纪权益。小美未经公司允许,不得私自接受或开展商务活动,不得就合同内容与第三方合作。若小美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参加活动,公司有权视违约程度要求支付每次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若公司选择解除合同,小美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且公司有权没收小美参与活动取得的收益。

协议签订后,某元公司组建团队投入拍摄、制作与运营,小美的账号于一年内涨粉130万。2023年9月,某元公司安排了一场商务直播,小美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活动。后公司发现,小美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多次参加其他经纪公司组织的活动,并与第三方团队合作直播20余次。某元公司认为,小美在合同期间私下接受第三方商务活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付违约金、私接活动收益、维权合理费用等合计1045万余元。

小美辩称,其是因身体状况而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安排,有医院诊断报告为证,属于正当理由。其次,其所参加的线下活动均系公益性质,未收取任何报酬。某元公司对该部分线下活动知情且曾派员陪同参加,也未曾对其直播活动提出异议。由此可见,某元公司认可该线上、线下活动,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过于苛刻,理应调减。

法院认定“无报酬”不构成免责
判决赔偿203万元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小美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某元公司许可,多次参与第三方经纪公司组织的活动及直播,已构成违约。因某元公司无法充分证明其因小美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综合合同约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违约程度、收入等因素,酌情判决小美向某元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及律师费3万元,驳回某元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小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某元公司与小美签订《独家经纪合同》与《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案涉《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某元公司独家担任小美的演艺经纪公司,全面负责其一切演艺及商务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小美未经公司许可参加演出活动2次、公会赛2次、直播活动18次,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22次活动已经某元公司同意,故其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案涉《补充协议》已明确小美未经同意不得在某元公司提供平台以外其他平台进行任何形式演艺、商务经纪活动,即便小美未收取任何活动报酬,其行为也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金额的争议,违约金一般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某元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综合合同整体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艺人的影响力及市场价值、某元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判定违约金为200万元,律师费3万元。

法官提醒:
签约前明晰权责,防范演艺合同履约风险

当代文化娱乐行业蓬勃发展,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目的是希望通过双方资源的深度融合,实现资源优化与影响力倍增的双赢局面。但随之而来的“履约”问题让不少经纪公司和艺人分道扬镳。其中,私下接演出、不按约定向经纪方报备,是演艺行业中不少艺人与经纪公司产生纠纷的常见导火索。

在独家经纪合作模式下,艺人通过让渡代理权以获得经纪公司全方位资源投入与支持。为确保前期培养投入能收回并盈利,经纪公司会要求享有艺人商业收益的独家分配权。因此,独家排他性条款是独家演艺经纪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双方合作稳定开展的重要基础。双方签约后,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演艺活动,不管能否获得劳动报酬,艺人均应与经纪公司汇报协商。若艺人随意接洽演艺活动或商务活动,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容易引发“成名就跑路”的行业乱象,不利于演艺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法官提醒,艺人决定与经纪公司订立独家演艺经纪合同前,应深思熟虑;双方订立合同时,要细化条款内容,清晰界定合作演出范围、对外合作审批流程、收益分配规则以及违约责任。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也应当坚守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独家合作约定,如需接洽新的演艺项目,或对演艺安排有异议时,可提前沟通协商或按照约定进行书面沟通与确认,避免产生违约责任。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羊城晚报
统筹执行|马嘉欣 贾蓉慧
视频、海报|马嘉欣
通讯员|贝骏豪 钟晓丹

责编: 校对: 审签:
版权申明

羊城晚报·羊城派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