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科学应对突发事件,保护全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具体范围内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另行规定。
1.4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指挥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省级层面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层面指挥体制
省委、省政府设立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职责的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未设立应对某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分管联系相关工作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突发事件牵头处理部门负责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具体事宜;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定。
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
2.2 市、县级层面指挥体制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报告通报、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村(社区)依法开展先期处置,并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 应急联动机制
省委、省政府加强与周边省份和香港、澳门在应急管理领域的交流合作。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应对突发事件。
2.5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总指挥,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
现场指挥部可以视情设立综合协调、风险监测、处置救援、信息舆情、医疗卫生、交通管制、专家咨询、资源保障、社会稳定、救灾救助、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6 前方工作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7 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建立省应急管理专家库。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定期检查、动态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定期会商研判,提出应对措施。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加强综合监测,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增强突发事件专业和综合监测能力,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完善检测手段,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结合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3.2.2 预警
落实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依法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2)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和手段,快速传播预警信息,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落实预警双重“叫应”机制,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1公里”问题。
(3)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做好防御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建议、劝告,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单位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具体措施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4)预警信息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和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即将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等应当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报警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
(2)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通报相关方面。省委、省政府应当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
(3)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人员开展先期处置。乡镇(街道)应当迅速调动各类资源和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采取疏散撤离群众、控制事态蔓延等措施。
3.3.3 应急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省级相关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应急响应分级制度,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应急响应分级,可以减少应急响应层级设置。建立上下级应急响应协同机制,针对同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事发地或者受严重影响地区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省市县三级对同一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细化,避免上下一般粗。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应急响应分级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并启动本层级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
3.3.4 指挥协调
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上级党委和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党委和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应当并入上级的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
3.3.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布突发事件信息和相关决定、命令、措施等。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由省委、省政府发布信息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威胁、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有关应急措施,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等善后工作;及时返还或者按规定补偿被征用财产。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事发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相关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组织调查评估,或者由省委、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级党委和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总结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
3.4.3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能源、铁路、民航、邮政、通信管理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受损公共设施及生态环境。需要上级政府援助或者统筹协调的,由事发地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做好群众工作,引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2)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建立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省内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
(3)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推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实现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
4.2 财力支持
(1)各级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依法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支持保险企业创新开发应急相关险种。推动为各类应急队伍购买应急救援相关保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物资综合储备;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粮食和储备、能源、林业、气象、地震、地质、海事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2)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与能源通信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海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应急救援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通行。发挥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在应急运输保障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2)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能源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发展改革、能源、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煤、电、油、气等能源安全储备制度,加强能源监测预警,增强应对能源供应短缺、中断的应急响应能力。
(3)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体系。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应急通信、广播畅通。
4.5 科技支撑
(1)推动将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手段和新药品等应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支持应急科技项目攻关。
(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健全省市县镇四级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推进应急管理数字化能力建设,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会商研判、指挥调度、预案演练等功能。
省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
5 预案管理
5.1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成。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5.2 预案编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职责及时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印发。应急预案应当具备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可以同步编制应急处置明白卡、工作流程图等,明确重点岗位的具体工作措施、相关联系方式等。
村(社区)应当针对当地灾害事故风险特点,围绕“转移谁、何时转、谁来转、转到哪、转后安置管理”等要素,制定“一页纸”应急预案。
5.3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其中,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送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前,应当分别送同级卫生健康、公安部门征求意见。
5.4 预案演练
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开展以实战为主、形式多样的演练。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乡镇(街道)、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等内容为重点的综合演练。
5.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定期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6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当会同参与编制的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培训制度,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技能宣传培训。
5.7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奖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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