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微公布《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拟于今年10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即日起至10月15日,市民可通过信函、二维码或指定链接提出意见和建议。

《草案》聚焦市民身边常见的噪声问题,对室内装修、夜间施工、广场舞、机动车炸街、商业经营等作出明确规定。

室内装修: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禁噪

《草案》明确,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应提前告知社区及周边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禁止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以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8时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约定更严的限定作业时间和措施。

拒不改正的,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夜间施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超噪声排放标准最高罚10万元

《草案》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应取得项目主管部门证明,并提前3日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市政工程也应提前3日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告知附近居民。

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可罚2万至10万元;未公告附近居民的,可罚1万至5万元,拒不改正可罚5万至20万元;夜间施工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可罚2万至10万元,拒不改正可责令暂停施工。

广场舞和公共场所:禁用高音喇叭,公交地铁不得外放

《草案》明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紧急情况等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响设备、朝向、音量大小等规定,使用耳麦、定向声技术等方式,避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使用音响等外放设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违规开展广场舞等活动,拒不改正的,个人可罚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单位可罚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不得外放声音。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可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高考、市级以上庆典或运动会等特殊活动期间,主办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限制,并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炸街:医院、学校、居住区周边严管

《草案》明确,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合理控制噪声,避免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禁止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道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噪声污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医院、学校、居住区周边道路以及群众投诉集中路段列为严管区域,并通过声学监测识别、电子监控等设备对机动车轰鸣行为取证。

驾驶机动车故意轰鸣、疾驶排放噪声扰民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路造成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不能及时解除的,物业等可使用隔声装置,及时联系车主;无法联系或有效控制的,可向公安机关报告。

商业经营:高音喇叭广告被禁,水泵、风机等噪声须达标

《草案》明确,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批发零售市场、金属切割、石木加工等商业经营场所,应合理确定营业时间,加强噪声管理,督促顾客控制音量。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设备、设施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噪声排放标准。

违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生活噪声:空调外机、宠物叫声纳入规范

《草案》明确,居民住宅楼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按规范合理安装使用,防止外机振动、制冷排水等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居民住宅楼内饲养猫、狗、鸟等动物的,饲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动物叫声,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投诉举报:拨打12345,承办部门2小时内到场

《草案》明确,单位或个人发现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于2小时内到场核实处置。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相关部门应配合调处。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意见征集方式

截止时间:10月15日前。

方法一:寄送信函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fgwbgs@gz.gov.cn。

方法二: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


方法三:复制链接至浏览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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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记者 曹子味 郭思琦 通讯员 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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