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就“含汞医用体温计能否继续销售”一事,函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函指出,经与国家标准管理相关部门确认,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的含汞医用体温计,不适用GB 1588-2024《医用玻璃体温计》。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也就是说,合规库存产品在有效期内可正常销售,直至消化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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