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3000+300全勤,月休两天。如果休了两天,就没有300全勤。”近日,四川内江,00后求职者小丽(化名)在求职平台咨询内江一家零食有鸣批发超市收银员岗位时,招聘方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小丽不解:“每月只允许休2天,休了还要扣全勤,实在离谱。”

9月10日,针对此事,该店店长陈先生回应记者,招聘的收银员岗位底薪3000元,每日工作9小时。当月不休假可得300元奖励,休1天发放150元,休满2天则无奖励。目前该岗位人员已招聘到位。

针对此事,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月休两天的约定明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按照这个标准折算,一个月至少应当保证四天左右的休息日。
“从工时制度来看,这项约定也站不住脚。”胡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家门店要求员工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休2天,工作时间也远超法定上限。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这种安排本身就构成违法用工。
胡磊强调,有些用人单位会主张,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劳动者既然签字同意了月休两天,就应当遵守约定。这种说法混淆了合同自由和法律强制的边界。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其中关于休息权、工时上限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自行降低标准,哪怕劳动者自愿签字同意,这种约定也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补充说,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必须经过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对于全勤奖、休假扣款、辞职扣款等则属于企业规章制度约束的范畴,但规章制度必须满足经民主讨论通过、公示和不违法三个前提条件。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封面新闻)
羊城晚报·羊城派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