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河南。一家买下一层四套房,直接把公共走廊圈进自家!业主郭先生反映,同楼层一位业主买下一层4套住房,私自将门口公共走廊圈到自己家。

住建局出具认定报告,判定属于违建,要求按照原始规划图纸恢复原貌。目前,住建局已拆除加装的大门,但被涉事业主拆掉的烟感、声光报警器尚未复原,消防安全隐患依旧存在。郭先生希望公共区域恢复到开发商原始设计状态。物业已经起诉涉事业主,住建部门也会继续跟进处理这件事。

业主享有的建筑物共有权的范围有哪些?

一是法定共有部分,即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房屋用房、电梯等。二是天然共有部分,如基于建筑物的特性而当然存在的楼梯间、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等。三是约定共有部分,除法定共有、天然共有部分外,既不属于业主专有的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和设施等可以约定共有。

针对车位问题,实践中存在停放汽车的独立车库、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停车位,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等多种形态。

1.独立车库一般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可进行权属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属于专有部分。

2.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停车位,空间与周围其他空间可以相区分也具有构造上的、利用上的独立性,属于专有部分。

3.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则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都市报道、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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