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广州暖月月子中心,一名出生仅6天的女婴在护理人员喂奶过程中发生窒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并非个案。羊城晚报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今年以来,多地月子中心频频曝出婴儿感染、窒息、护理粗暴及消费纠纷。据消费者服务平台“黑猫投诉”数据,截至9月17日,“月子中心”相关投诉达896条,其中今年以来近200条。
事件:“新生儿窒息”死亡连发
8月24日,广州番禺暖月月子中心一名出生仅6天的女婴,在喂奶后突发无呼吸心跳,送医抢救后宣布临床死亡,气管插管吸出奶渣样物体。经核查,涉事婴儿在护理人员喂奶过程中出现窒息情况,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并依法受理案件。
类似的悲剧并非孤例。今年1月,茂名曼蕾国际月子会所一名出生9天的女婴死亡,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新生儿窒息”。
记者还留意到,部分月子中心由于日常护理粗暴、操作不规范,导致婴儿受伤。据公开报道,深圳龙华一月子中心内,一名出生6天的新生儿意外坠落,送医后确诊颅内出血并转入ICU;佛山顺德北滘镇一月子中心被曝对出生十余天婴儿粗暴托颈、摇晃、掐着脖子拎起,导致孩子频繁夜惊哭闹,多部门已介入。

还有月子中心感染防控存在漏洞——
今年7月,广州越秀区慧慈护爱月子会所轻奢越秀店被曝多名婴儿感染呼吸道合胞病毒,越秀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部门及属地街道已前往督导整改。另有消费者反映,婴儿在托管期间发烧39度,后确诊败血症,并指月子中心存在外来人员进出随意、安保不严、未严格消毒、新生儿与外来人员同乘电梯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有月子中心并无医疗资质却以“产后康复”项目为名提供实际上的医疗服务。今年7月,有消费者投诉,某月子中心产康师在没有任何医学资质和检查的情况下,仅凭手摸便诊断其患有乳腺结节、淋巴结节,诱导其购买近6000元通乳卡;另有消费者被告知有腹直肌分离严重、盆底肌漏尿等问题,被制造焦虑之下前后消费23000元。
事实上,骨盆变形、腹直肌分离、盆底肌松弛是女性生产后常见的问题。一产科医师提醒,是否需要做康复治疗应根据专业的检测评估,即便要做,“也建议至少在生产42天之后”。
维权:合同内有“霸王条款”致退费难
除了安全与健康的隐忧之外,消费者在合同签订、费用退还等环节同样容易“踩坑”——
有消费者投诉称,某月子中心合同通篇为“科学护理”“专业指导”等无量化表述,却设置“退款赔偿20%违约金”“产妇、婴儿入住期间发生感染或其他问题自负责任”等免责条款。
一旦机构出事或倒闭,维权往往举步维艰。深圳一月子中心在婴儿跌落致颅内出血后,机构负责人甚至称“我已经申请破产了,你找我的律师去”。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月子中心服务投诉增幅明显,机构倒闭问题突出。

根源:行业定性模糊、准入标准缺失
乱象频发的背后,是行业定性、准入标准与监管职责的长期模糊。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月子中心的定性归类与其实际提供服务的脱节,是造成机构“打擦边球”、消费者维权被“踢皮球”的核心症结。他表示,我国现行分类将月子中心归为母婴生活护理或家政服务类,仅准许提供基础照护、食宿服务。但是,市场有类似医疗服务的需求,导致一些机构推出产后康复、催乳、伤口护理等涉医疗属性的服务,由此形成“资质与服务不匹配”的矛盾。
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月子中心准入和运营标准。市面上的月子中心多提供餐饮、住宿、母婴照护、消费医疗等多种服务,分属食品药品监督、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监管,“导致涉医疗擦边纠纷时,看似多头监管,实则多头失管。”邓勇说。
如何对月子中心进行规范治理?今年广州两会期间,广州市政协常委,市妇联副主席宋春梅提出,月子中心行业因监管缺失曾陷入无序竞争,需要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为行业主管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地方立法;设立机构准入门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加强预付款监管;推行持证上岗,建立职业晋升通道,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提醒,月子中心行业多以全款预付形式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建议有关部门对消费者预付资金加强监管,避免企业“收钱跑路”。消费者在选择月子中心时,应优先考虑经营时间较长、口碑良好的品牌机构。对于所谓“免费拍照”“赠送服务”等营销活动应保持理性警惕,避免在情绪影响下,盲目加购高价服务。

律师:月子中心对新生儿负高度安全保障义务
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思思表示,在民事层面,月子中心作为经营性服务主体,对新生儿负有高度安全保障义务,月嫂、护理人员属于岗位履职行为。一旦发生伤害,月子中心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不能以内部管理规定规避责任;机构赔付后,可对存在重大过失、故意侵权的护理人员依法追偿。
刑事层面,若因护理疏忽、违规操作导致婴儿重伤、死亡,当班护理人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存在故意打骂、虐待婴儿行为,将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看护人罪。
在消费纠纷方面,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预先免除自身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合理限制消费者维权权利的条款,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机构服务违约、无证经营、消费欺诈的,可解除服务合同,要求退还全部未消费预付款,并主张违约赔偿;遭遇人身损害的,可另行主张侵权赔偿。
此外,若遇到机构破产、负责人失联跑路,消费者有多重追责渠道:向市监、卫健部门投诉,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公告送达、强制执行追偿财产;核查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财产混同、恶意卷款情形,可突破公司有限责任,追加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的,可向公安报案,追究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
文、图|记者 李海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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