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湛江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湛江市地方性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精神和要求相一致,适应新形势下湛江市经济社会发展,决定对《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开荒、围垦;

(三)新建、维修加固坟墓和立碑;

(四)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乱扔垃圾; 

(七)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八)其他破坏、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违反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在湖光岩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湖光岩景区总体规划,逐步迁出。”

(四)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的“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湛江市公园条例》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超过环境噪声限值开展各类活动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发利用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法制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的方案并予以实施。”

五、《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删除第四十条第三款中的“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领域标准制定、”,修改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推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推广,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六、《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规定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四)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分类规定将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预约处理或者投放到专门收集点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依法代为治理”。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污水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修改为“在红树林湿地禁止挖塘”,“移植、采挖、采伐”修改为“采伐、采挖、移植”。第三款中的“临时占用”修改为“临时使用”。

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公告中表示,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做好修正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

社会各界人士可在10月1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湛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信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南43号,邮编:524021;电子邮箱:zjrdfgw@163.com。

文 | 记者 余胜容 代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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