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恋爱奔着结婚而赠送的财物,分手到底该不该退?近日,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明确女方需返还男方共计43916元婚约财物,该案目前并非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依法上诉。
罗某与贾某2025年5月相识相恋,交往期间二人多次商议领证、购置婚房、五金首饰等结婚事宜。罗某为促成婚约,先后多次向贾某转账、代付消费,其中专门转账3.7万元供对方购买结婚手镯,另外花费2416元购置首饰,其余大额转账及消费共计7682.63元,同时将自用的苹果12MINI手机交由对方使用。
后续罗某意外发现,贾某长期与他人保持恋爱关系,存在隐瞒婚恋状况的行为,双方恋情彻底破裂。分手后,罗某多次要求贾某返还财物,遭对方拒绝,无奈诉至法院,主张返还近5万元财物及手机。
庭审中,贾某辩称相关款项均为恋爱自愿赠与,且双方曾同居、女方有流产情况,无需返还财物。法院审理后认定,恋爱期间小额转账、日常消费属于自愿赠与,不予返还;但3.7万元手镯款项、首饰费用等大额支出,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婚约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贾某限期返还罗某43916元,驳回男方返还手机等其他诉求。本案也提醒大家,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若以结婚为前提,婚未成均可依法追回。
文、视频|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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