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表决通过,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条最受关注:感染者必须主动告诉配偶、性伴侣和准备登记结婚的对象自己的感染状况;如果不说,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流调情况代为告知。

有医生在网上分享过这样的经历:婚检时女方查出艾滋,要求对未婚夫保密,医生照做了,结果男方婚后被感染,闹到卫健委,医生被停职;另一次医生没忍住,主动把结果告诉了男方,女方转头就以侵犯隐私权投诉,医生又被停职。

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保密规定像一道墙,把握有风险信息的医生死死挡在里面。墙外面,配偶蒙在鼓里;墙里面,医生动一下就要担责。民法典虽然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但那是事后算账——病已经传上了,撤销婚姻救不回健康。

重庆这次立法,就是在这个两难中间划出了一条清楚的线。

它把告诉谁分得很透。感染者的隐私,对社会、对单位、对不相干的人,依然受严格保护,条例明确写了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信息。但对配偶、对和他(她)有性关系的人、对准备和他(她)登记结婚的人——这些人是实实在在站在感染风险里的,他们本就该知道。医疗机构代为告知,也不是去到处宣扬,而是基于流调做风险提示、指导对方检测和干预,目的单一而明确:阻断传播。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认为,前述《条例》规定的感染者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责任,意在保护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知情权的同时,提前做好防护,阻断传播风险,但告知对象限定特定人群,并非要求向社会公开个人感染信息。

《条例》明确,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严格区分“向特定相关人员告知病情”和“向社会大众泄露个人隐私”两种情形。仅在保护密切接触者健康的有限场景下定向告知,不允许随意扩散身份、病史等隐私资料,实现流行病学防控需要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赵良善解释,本条例填补了初筛阳性待确诊阶段的管理盲区,构建起“检测、防护、核查确证”完整防控闭环;压实住宿、娱乐、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防艾主体责任,完善安全套布设、从业人员防艾培训等源头防控举措;清晰划定感染者义务与隐私保护边界,理顺卫健、公安、宣传等多部门防艾职责,为重庆艾滋病防控提供地方性法治依据,有助于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规范防艾工作,兼顾公共卫生安全与感染者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是否告知配偶的讨论,已有多地立法明确。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均有相似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还明确,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极目新闻、大象新闻、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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