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写着“辱骂同事、造谣、不服从”,导致求职者四处碰壁。据《扬子晚报》报道,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件的审判情况。法院认为,从被告公司出具不实离职证明到原告求职被拒,不实评价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名誉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律师费2000元,判决已生效。

离职证明本是个凭证,证明某人在这家公司干过、干的是什么岗位、什么时候走的。它不是企业的“判决书”,不该是企业给离职员工写的“差评小作文”。可偏偏有些公司,非要把这张纸变成“秋后算账”的工具。
本则新闻中的某公司,以员工存在多项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证明中罗列违纪行为:长时间拨打私人电话、散布员工个人隐私、辱骂同事、肆意传播公司谣言、私自录制他人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在办公区域大吵大闹、长期玩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服从公司安排,还定性为“性质恶劣,多次违反员工手册,造成严重违纪”。当事人后来在找工作过程中,多次因此被企业拒绝。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违纪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最后闹上法庭,也就有了法院判决的一幕。
口碑这东西,毁起来容易建起来难。有些企业可能觉得,人都走了,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这想法不光小气,还违法。离职证明有它的法定内容,就那几项:劳动关系起止时间、岗位、解除原因。它的作用是证明某人在这干过,不是拿来评判离职员工做人行不行的。
企业行使管理权,应当止于劳动关系终结之时。离职证明不是企业行使“最后管理权”的工具。法院这次判得清楚:管理权有边界,评价权不能乱用。企业当然有权对员工在职期间的表现作出内部评价,但这种评价不能越界进入公共求职环节。有律师表示,如果员工在职期间确实存在违纪行为,应当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规章制度依规处理,做好证据固定,而不是等劳动关系结束后,再通过离职证明这种法定文书去做超出管理范畴的负面评价。
对企业来说,规范用工、依法办事是底线。别把离职收尾搞成泄愤现场,显得没格局不说,还得赔钱。对打工人来说,也得长个心眼。离职时拿到证明,仔细看看,有不对的地方留好证据,该维权维权,别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职场最好的收场,就是好聚好散。离职证明回归它该有的样子,别加戏,别夹带私货。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做人做事的基本体面。
文丨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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