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许多市民尤其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等娱乐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响设备、朝向、音量大小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司乘人员应当对违反者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种声音扰民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立法处罚噪声污染太有必要了。交通运输部早在2020年4月1日就正式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乘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南京、武汉等城市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的行为。外地媒体有评论认为,广州此次拟出台的规定,既明确了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也设定了前置条件——经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给了乘客改正的机会,降低了随意执法的可能性。再加上明确的罚款数额区间,执行起来就于法有据、名正言顺。说得很对,这次广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力度较大,值得点赞。

为了真正落实治理措施,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比如,如何做好相关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车站、机场等场所如何配合新出台的法规做好普法宣传,应该有具体规划和实际操作。另外,关于条文中司乘人员“应当劝阻”违规行为的规定,是否可以纳入必须严格履行的职责范围?司乘人员如果明显没有履行“劝阻”的职责,乘客是否可以投诉其失职行为?

受到噪音干扰并且感到不适的乘客应如何采取行动,也是常遇到的问题。现实中,很多受到干扰的乘客不愿出声,原因可能是害怕引起争吵甚至产生暴力行为,也有可能面对耳背老人或不懂事的儿童违规,出声阻止可能会惹麻烦。根据条文,个人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以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很多人又觉得,这会不会有点小题大做。

因此,对于即将出台的《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真正考验,是如何通过普法宣传、投诉指引和相关的问责制度,使执法行为常态化、规范化。上面谈到的几个问题,也是从如何坚持常态化治理来考虑。总之,不能让这份防治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统筹|吴大海
文|李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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