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一根悬空在道路上方的“绳索”,年仅45岁的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村民张女士,不幸失去了生命。
8月10日上午,她骑电动车回家时被道路上一根悬空的“绳索”勒喉摔倒,当场身亡。这根“绳索”从何而来?蚁蜂镇政府工作人员曾向记者介绍,附近商混站的司机谢某在经过该路段时,用车上剩余的混凝土补路后,拉了一根“绳索”进行警示。死者家属称,肇事“绳索”是一根手指粗的电缆线。9月11日,谢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准逮捕。
对于网上流传的“谢某做好事补路”说法,死者张女士的家属并不认可。近日,据红星新闻报道,记者前往驻马店市蚁蜂镇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事发路段在蚁蜂南桥附近,距蚁蜂场镇仅有几百米,距谢某工作的商混站不足500米。记者现场蹲守发现,该路段经过的多为电动车、三轮车和小轿车,重型货车一般走旁边相连的一条双向四车道宽敞省道。蚁蜂镇政府工作人员介绍,上述商混站的车也经常经过事发“小路”。当地村民介绍,司机谢某补路的地方曾有一个大坑,车辆经过时都会颠簸。经记者现场测量和业内人士估算,事发路段补路所需混凝土约为5方,价值上千元。
警方鉴定:
她骑车路过与电线发生刮碰死亡
镇政府称系一司机补路后“拉绳警示”
事发后,张大爷拍了一张女儿遗体的照片,显示其脖子上有勒痕,嘴角还有血迹。同时,他和外孙小李均称,现场有一根拦路的电缆线。
记者发现,鉴定书中的论证显示:经法医学尸表检验及影像学检查见:颈前部、下颌部及四肢多发擦挫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脑干挫伤;颈部软组织及纵膈积气;心影积液及积气;肝内积气;气管破裂。
“开始是按交通事故在调查,后来转为刑事案件。”李先生告诉记者。对此,蚁蜂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9月11日,谢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最新进展:死者已下葬
双方达成和解,家属获赔偿
9月9日,张女士下葬了。丈夫李先生称,因为转为刑事案件,需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家人等警方通知后才下葬。
李先生告诉记者,此前,经过镇政府组织协商,他们收到7万元丧葬费。钱是商混站老板的父亲在政府见证下支付的。天眼查显示,商混站老板的父亲系商混站的财务负责人。
蚁蜂镇党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司机不是当地人,在商混站上班,可能居住在镇上,平时会经常骑电动车经过事发路段。而补路的地方,不算是大坑,应该算是桥和上坡路段的落差较大。同时,据他了解,死者家属和司机谢某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双方签了和解协议,司机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不过,至于赔偿款是谁出的,该负责人称,应该是司机家属出的,因为他们才是涉事主体。
随后,记者拨打天眼查显示的商混站负责人电话,一个电话关机,另一个电话号码接通后,对方听说采访此事后随即挂断了电话。
别拿生命赶路!
这些非机动车驾驶误区太致命误区太致命
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切勿逆向行驶
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电动自行车逆行时,免不了与正常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机动车形成冲突,极易发生正面碰撞事故,后果十分严重。

不可分心驾驶
骑行非机动车时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雨天撑伞、接打手机等行为会导致骑车人分心驾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骑车人难以及时发现并处置,从而引发事故。

不要随意在马路上穿插
骑行非机动车过马路时,请注意不要在机动车之间随意穿梭,避免“鬼探头”事故的发生。

如何选择安全头盔?
我买个工地安全帽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
因为安全帽防护的是头顶,但驾乘电动自行车,需要正面、侧面和头顶全方位的防护,所以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是否多方位的防护设计。
如何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的部位,电动自行车骑行者一旦发生事故,头部与坚硬的路面碰撞,容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危及生命的情况。驾乘人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使用符合国家“3C”认证要求且保持完好无损的头盔,损坏的头盔应及时更换。

如何防范盲区
车周盲区:由于车辆前后方有发动机和后备箱遮挡,驾驶人很难发现车辆前后方1米以下的儿童或障碍物。此外,车身、座椅高度、车头长度、驾驶人身材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出现盲区。

A柱盲区:转弯时,左右A柱会遮挡视线,可能影响观察左右前方的行人及非机动车。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或道路会有行人和车辆经过,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设施等施工行为,会给公众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所以《民法典》给施工人设置了安全注意义务,提醒施工人应在施工中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适当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引发安全事故。若因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施工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提醒大家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加装高遮阳雨篷、未戴安全头盔都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危及电动车驾驶人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事故损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电动车驾驶人将可能面临如赔偿损失等不利后果。
(自红星新闻、西安交警、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逐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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