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西安彩虹星球诉谱尼测试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该案件源于2023年一起消费纠纷:有消费者把在彩虹星球购买的已拆封有机樱桃送至谱尼测试机构检测,而谱尼出具的检测报告,将样品名称标注为“彩虹星球合作社有机樱桃”。彩虹星球认为,谱尼未核实样品来源便将其品牌名称写入报告,侵害其名誉权,遂起诉。此案2026年9月15日第二次开庭,尚未宣判。
这并非检测报告第一次引发争议。央视曝光了更赤裸的交易——在网络平台支付500元,无需送样、无需实测,次日就能得到一份检测报告。

官司本身的是非,应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但从样品被“贴牌”到报告被“买卖”,两类现象指向同一个问题:检测报告被视为消费者监督的“第一份证据”,当这份证据的源头可以被轻易操纵,谁还能守住它的公信力?
媒体曝光检测乱象
样品可以“贴牌”报告可以“买卖”
值得关注的是,围绕检测报告,近期媒体曝光的案例指向了两种性质不同的乱象。
记者在农贸市场采购普通果蔬,自行二次封装后,以贸易商身份送往多家检测机构网点,应口述要求,报告上的委托产品名称直接填写为某品牌名称,并顺利出具了带CMA标识的正式报告。这些报告的声明页,无一例外地印着“仅对来样负责”或类似表述。
央视在2026年9月报道了一起无资质机构公然卖假报告。质量督察人员暗访一家网络店铺,仅支付500元,在没有提供实物样品,也没有进行实际检测的情况下,第二天便拿到了一份红木家具检测报告电子版。相关业务并非个例,调查涉及的检测报告交易还延伸至服装、电器、儿童产品等多个消费领域。
八部门联合开展的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印证了此类问题具有普遍性。100家被抽查机构中,28家涉嫌违法违规,其中8家存在较严重问题;被发现的问题包括无法提供报告对应原始数据、多份报告检测结果完全一致、涉嫌伪造授权签字,以及样品标识错误、状态不明、管理记录缺失等。
而截至2025年底,我国获得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已达54340家,一年内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达5.71亿份。五亿多份报告意味着检验检测活动已经渗透进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正因如此,检测报告的公信力,本质上已经成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一部分。
“仅对来样负责”是无限免责声明吗?
两类乱象的性质并不相同,央视曝光的网店并无CMA资质,所谓检测从未实际进行,执法人员已在现场查获大量伪造的检测报告和印章;而财联社报道涉及的相关检测机构则持有CMA资质,检测过程真实发生、报告格式合规,分歧集中在样品名称栏的品牌名该不该核实、该怎么标注,这也正是彩虹星球诉谱尼测试案的争议核心。
在后一类场景中,机构最常援引的免责依据,几乎都印在报告的声明页上,写着类似表述:“委托单位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资料真实性负责”“本报告仅对所测样品负责”。业内据此概括出一句流传甚广的说法——“仅对来样负责”。
这句话的法律依据是,2025年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这一规定在2021年原39号令中即已确立,2025年修订时予以保留。
但免责并非没有边界。同一办法第五条明确,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进一步列明,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规定,存在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表示,“仅对来样负责”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成了机构“只收样、不核验”的免责工具。他强调,该条款的适用边界应严格限定于客户自行采样送检的情形,机构自行抽样或执法抽检时不得援引;它免除的仅是样品代表性、抽样过程及运输环节的责任,不免除实验操作、设备、数据记录和报告出具的责任。“若检测过程本身出错,机构不能援引该条款规避自身过错。”
换言之,机构虽不对样品的“出身”负责,却要对报告上的每一项陈述负责。那么,样品名称栏里的企业名称,究竟算机构的陈述,还是委托人的说法?
这一点目前尚无国家规定,但国际通行的ISO/IEC17025标准要求,实验室在接收样品时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异常或与检验方法中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如果对样品是否适用于检验有任何疑问,或者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符,实验室应在工作开始之前询问委托方。但该标准并未强制实验室核验委托人声称的品牌信息。CMA评审准则同样只要求机构建立样品唯一性标识和检验过程中的状态标识,并未要求在报告中区分“经本机构验证的信息”与“委托人提供的信息”。
一位国内大型检测机构人士向记者解释,第十条的核心是“划清责任”,样品从哪来、是不是真的,是客户的事;但这条不能当作完全免责的挡箭牌。ISO 17025里也有要求,如果样品和客户描述的不符,或者看起来不对劲,实验室得在干活前跟客户沟通,虽然不用像公安机关那样追踪样品来源,但收样人必须做基本肉眼检查,包装拆开过、二次封装痕迹明显、标签和实物对不上,就要当场指出并记录。但实际上,就目前行业现状来看,真正严格按这套流程走的机构少之又少。
司法实践对单方委托报告的审查,核心也落在样品来源上。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发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典型案例明确:当事人自行委托取得的检测报告,如果存在样品来源不明、与授权机关保藏的标准样品缺乏关联性等情形,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新京报、央视新闻、人民日报)
羊城晚报·羊城派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